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赵某与单某某、许某某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6-08-31阅读量:(1470)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191民初170号
原告:赵某,居民。
被告:单某某,居民。
被告:许某某,成年,居民。
被告:王某甲,成年,居民。
委托代理人:牟朔,山东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文婧,山东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单某某、许某某、王某甲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以被告单某某住址不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 王大鹏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安仲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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