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俞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8-29阅读量:(1586)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屯民一初字第01208号
原告:俞某,女,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代理人:汪周阳,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原告俞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浩丹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4年11月26日,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俞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汪周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俞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在上海市宝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楹蟛痪茫桓嬉蚋鋈嗽蚶肟虾#蠖栽娌晃挪晃剩栽娴母改敢泊硬还匦?,甚至原告父亲生病了也不管不顾,双方一直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婚前对被告缺乏了解,双方没有真挚的感情,婚后被告的行为也深深伤害了原告,双方一直分居,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无婚生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俞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周某未出具书面答辩状,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对俞某提供的证据,本院认证认为:证据1、2均由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俞某与周某于2011年初认识,双方于××××年××月××日在上海市宝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12年6月,周某离开上海,双方分居至今。
本院认为:俞某与周某婚前认识时间较短,双方了解不够,婚后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分居至今已两年有余,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俞某诉请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由于周某未到庭应诉答辩,双方共同财产、债权债务无法查清,本院在此暂不予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俞某与被告周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俞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斌
代理审判员 王浩丹
人民陪审员 许毅龙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江宇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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