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吉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8-26阅读量:(990)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深民一初字第675号
原告: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翠如,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彝族,四川省西昌市人。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吉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的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翠如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吉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2013年5月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在认识仅3天后的5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开始同居生活。由于婚前接触时间较短,了解不够,共同生活期间发现与被告性格不合,婚后生活仅一个月被告以各种名义向原告要钱财约10000元,并以父亲生病为由回四川老家居住至今。后通过网上查看她的聊天记录,发现她生活不检点,与多名男子同居生活?;榍案桓娌世?万元。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解除原被告名存实亡的婚姻。
原告就以上陈述提供证据有:1,结婚证,用于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2,QQ聊天记录,用于证实被告在网上聊天,内容淫秽。3,xx村委会证明两份,用于证明原、被告结婚后未生育子女,被未在xx居住。4,银行汇款收据,用于证明给被告舅舅汇款3万元是给的被告彩礼钱。
被告吉某某未答辩,亦未提供的证据。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分析认证如下:结婚证是由有关职能部门颁发的对当事人婚姻关系的证明,应为有效证据。QQ聊天记录无法显示是被告吉某某所为。xx村委会的证明虽然证明被告未在该村里居住,但无法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银行汇款收据只能证实原告汇款给阿苦**30000元,而且原告没有相应证据证明阿苦**是被告的舅舅,汇款的30000元也无法显示该款是彩礼款。所以,被告提供的QQ聊天记录、xx村委会证明和银行汇款收据在本案中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本院依据上述有效证据,查明以下法律事实:原、被告于20**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为夫妻,应彼此相互尊重,共同为建立一个美好家庭而努力,不能动辄以离婚手段来解决存在的问题,而且被告也未到庭陈述,原告提供的证据又不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吉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建勇
审 判 员 高 锐
人民陪审员 郑少广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继学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