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张某某与崔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8-19阅读量:(1190)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安李民初字第00607号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冒爱红,江苏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殷程鹏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的委托代理人冒爱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1月2日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根据离婚协议约定,被告分两笔支付原告现金二十万元整,分别于2014年1月31日和12月31日支付,如不能支付,需付两万元违约金。现约定的期限已过,第一笔款项经诉讼解决后,被告仍拒付第二笔款项。故原告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崔某给付人民币100000元、违约金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崔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日,原、被告共同至南通市崇川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达成离婚协议书一份。离婚协议书关于财产处理部分约定“……2、男方离婚后需支付女方二十万元整,分两笔支付。第一笔于2014年1月31日前支付壹拾万元整,第二笔于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壹拾万元整。如果男方不按时支付,每笔需付女方二万元违约金。男方二十万元支付完毕后,女方搬离男方海安县滨??⑶睦霞?hellip;…”。约定的两笔款项均已到期,第一笔款项原告已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现被告仍拒不履行第二笔款项,引发纠纷,原告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离婚协议书及原告当庭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利应予?;ぁT⒈桓嬗诎炖硇槔牖槭?,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系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应按约向原告履行给付义务。现被告拒绝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依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给付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0000元的诉求,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抗辩和对证据质证的权利,相应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崔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人民币100000元及违约金20000元。
如被告崔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崔某负担(已由原告张某代垫,被告崔某在履行上述义务时将此款一并给付原告张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71***82)。
代理审判员 殷程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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