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张XX诉田XX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8-19阅读量:(1326)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临尧民初字第133号
原告张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尧都区x镇x村。
被告田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尧都区x镇x村。
委托代理人范瑞生,山西昕水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洪娟,山西昕水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xx与被告田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被告田xx及委托代理人范瑞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11月我与被告共同生活,2008年*月*日生育大女儿田xx,2009年2月13日补办结婚登记,2011年*月*日生育二女儿田xx。婚后,二人只要发生争吵,被告就对我暴力相向。2013年4月,二人再次争吵,被告又对我实施暴力,我不堪忍受,离家出走至今。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大女儿由我抚养,二女儿由被告抚养。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感情一直较好,也不存在我对原告实施暴力的情形。原告提出离婚是由于她在外有第三者。但只要原告能够安心过日子,我愿意既往不咎,重新开始。如果原告执意要求离婚,我要求抚养两个孩子,且要求被告承担过错方赔偿。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1月举行婚礼,2009年2月13日补办结婚登记。2008年*月*日生大女儿,取名田xx,2011年*月*日生二女儿,取名田xx。现两个孩子均随被告生活。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之后因原告有外遇,双方感情逐渐出现裂痕,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主张共同财产有双方婚后在xx村建的北房四间,被告予以否认,主张该房屋是自己父亲所建,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未提供证据。经法庭调解,被告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抚养两个孩子,可以放弃要求原告进行过错赔偿。原告则坚持要求抚养大女儿,双方就孩子的抚养问题未能达成协议。以上为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未能处理好家庭矛盾,特别是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外遇,使夫妻感情逐渐出现裂痕,庭审中被告也表示同意离婚。视其现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由于婚后所生两个女儿一直随被告生活,不宜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故两个女儿随被告生活为宜,但原告应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对于原告方的过错,被告表示放弃要求原告进行过错赔偿,本院不持异议。对于原告主张的共同财产,因被告否认,原告未提供证据,本院无法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张xx与被告田xx离婚。
二、婚后所生女孩田xx、田xx随被告生活,原告每月承担孩子抚养费每人300元,至孩子成年。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惠芳
审判员 张永彪
陪审员 袁 鹏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段淑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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