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郭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8-16阅读量:(1569)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汕阳法民一初字第470号
原告:郭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委托代理人:吴武元、陈昱娜,广东东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委托代理:人马伟钦,广东骏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晓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武元,被告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伟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某诉称:他与被告郭某某于20**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谈婚,同年农历12月底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年**月**日登记结婚,20**年**月**日日生育儿子郭XX。婚后,他在广州工作,被告郭某某随他到广州居住,但被告郭某某既不上班,也不理家务,无所事事,夫妻经常争吵,无法建立正常的夫妻关系。2013年中,他腰椎盘突出,需要治疗,被告郭某某对他毫不关心,经常抱怨他收入低,不能满足其开销。2013年10月14日,被告郭某某私自回娘家,经亲戚劝说下回到广州,双方勉强维持夫妻关系。生育儿子郭XX后,被告郭某某依然不理家务,对儿子不管不顾。2014年10月,被告郭某某再次回娘家,在亲友劝说下,被告郭某某到潮阳区铜盂镇他的家居住,但夜里回娘家居住。由于双方婚前感情基础差,草率结合,婚后被告郭某某懒惰散漫,不理家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判令:1、他与被告郭某某离婚;2、婚生儿子郭XX由他抚养,抚养费由他与被告郭某某共同承担;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郭某某承担。
原告郭某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铜盂镇**村民委员会证明,证明原、被告身份情况、婚姻关系及共同生育儿子的事实。
被告郭某某当庭辩称,她与原告郭某夫妻感情尚好,夫妻感情没有达到完全破裂,原告郭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她坚决不同意离婚,请求驳回原告郭某诉讼请求。她与原告郭某于20**年8月左右经人介绍认识后,建立恋爱关系,经互相深入了解,于同年年底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同居生活,20**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双方婚前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并非原告郭某诉称的婚前感情基础差,草率结婚。婚后双方一起到广州打工,过着幸福的二人世界。20**年**月**日日生育儿子郭XX后,她负责家里的全部家务,抚养小孩,原告郭某除了上班之外,对家里的事务不管不问,将其在工作之中不如意的事都归责到她的身上,认为她和小孩在广州妨碍其自由,2014年10月原告郭某要赶她回家,她不肯,原告郭某对她进行殴打,她才回娘家居住几天后,经亲戚朋友劝说,她才回家居住生活至今。
被告郭某某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和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各一张,证明其身份情况和婚生儿子郭XX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原告郭某与被告郭某某于20**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谈婚,同年农历12月底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年**月**日登记结婚,20**年**月**日日生育儿子郭XX。婚后原、被告到广州居住,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现分居生活,对具体分居时间各执一词。儿子郭XX现与被告郭某某共同生活。原告郭某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差,草率结合,婚后被告郭某某懒惰散漫,不理家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与被告郭某某自愿结合,其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郭某主张与被告郭某某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被告郭某某予以否认。原告郭某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故对原告郭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郭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晓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范晓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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