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原告姚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案外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6-08-12阅读量:(1470)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东民初字第2203号
原告:姚某某,男,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代理人:王洪宝,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XX公司经理,住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代理人:郭树进,山东东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案外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德红
审 判 员 闫晓辉
人民陪审员 闫其武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文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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