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关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8-10阅读量:(1644)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涵民初字第2521号
原告:关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经常居住地新加坡共和国。
委托代理人:蔡丽萍(一般代理),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静(一般代理),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杨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
原告关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喻群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某的委托代理人蔡丽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关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5月初经媒人介绍认识,并于2011年5月27日办理结婚登记?;楹蟮谌?,被告即随原告前往新加坡打工。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原告发现被告脾气暴戾、喜欢玩乐,对原告漠不关心,经常以各种理由向原告索取钱财。原告因为加班,常常下半夜1点多才能回家,被告本应该给予温情和慰籍,然被告总是趁机无理取闹与原告争吵不休,原告筋疲力尽。不但如此,被告还一直与前男友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两人经常当着原告的面视频并暧昧聊天,因此导致原、被告多次发生争吵,原告虽然心中委屈和气愤,但在2011年8月发现被告怀孕后,为了孩子,为了家庭,容忍了被告的所作所为。然被告却并不珍惜腹中的孩子,不顾原告反对,强行返回国内,且不在原告家居住,也未曾见过原告父母。一个月后,被告父亲告诉原告父亲,孩子已经流产,此事给原告及原告的父母造成极大的精神创伤。事后,原告仍然不计前嫌,于2011年农历12月份再次让被告到新加坡,但被告在新加坡期间的行为又让原告再次失望,原告工作忙碌,一天要做几份工,全年只休息两天,即大年三十和新年初一,就这短短的两天时间,被告都不愿意在家陪原告,强烈要求出去和男同学K歌玩乐,连年夜饭都不愿和原告及原告的亲戚一起吃,最后是在原告伯母的央求之下才勉强留下吃个饭。之后几天,被告不断找原告争吵,并让其在新加坡的堂叔安排回国。回国之后,被告仍然不回原告家中,也未与原告父母见面,不知所踪。无奈之下,原告特向单位请假后于2012年3月18日回国寻找被告,直到2012年3月28日凌晨才找到被告,两人还没来得及好好相聚,被告即回娘家,并且当天双方发生激烈争吵,因为假期已满,原告当天不得不离家返回新加坡。2012年4月11日,被告告知原告其已怀孕,并向原告要钱,原告虽然心里怀疑孩子不是自己的,但还是汇钱给被告以补充营养。之后,被告是什么时候、在哪里生孩子,原告及原告父母均不知情。2013年10月8日,被告突然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原告离婚,并要求原告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但当原告向法院提出对婚生孩子做亲子鉴定时,被告便立即撤诉。被告神神秘秘以及刻意隐瞒的行为使原告相信被告所生女儿并非原告亲生。被告的种种行为使原告受到极大的伤害,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被告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有:四条项链(一条白金、三条黄金)、一条金手链、四枚戒指,以上财产现在被告处。现请求判令:1、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3、依法分割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4、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万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杨某某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原告关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一份,欲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
2、原告护照一份,欲证明原告长期在新加坡打工的事实,且证明2012年3月28日至2014年7月4日期间原告未回中国;
3、结婚证一份,欲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
4、被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法院提交的离婚诉状复印件一份,欲证明被告承认截至其起诉之日即2013年10月8日双方分居已满23个月,及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原告关某申请,本院委托福建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关某与原、被告的婚生女孩杨某的亲子关系进行司法鉴定,福建某司法鉴定中心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闽鼎(2014)物鉴字第1XX号《法医物证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支持关某为杨某的生物学父亲。”
原告关某质证认为,对福建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闽鼎(2014)物鉴字第1XX号《法医物证学司法鉴定意见书》没有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杨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原告关某提供的证据1原告身份证、证据2护照、证据3结婚证、证据4离婚诉状复印件,客观真实,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认定并采信;对本院委托福建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闽鼎(2014)物鉴字第1XX号《法医物证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机构具有相应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果客观真实,且原告对鉴定结果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并采信。
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并经审理查明,原告关某与被告杨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2012年12月13日生育女孩杨某(尚未办理户籍)?;楹?,被告杨某某曾随原告赴新加坡生活,后被告杨某某离开新加坡回国生活,双方聚少离多。原告关某自认,原、被告婚生女孩杨某出生后,其未寄钱物给被告杨某某用于抚养小孩。原告关某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杨某某离婚。因被告杨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致本院无法调解。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关某与被告杨某某之间的婚姻关系经依法登记,合法有效,应受法律?;?。原、被告双方于20**年**月**日生育女孩杨某,现双方分居两地缺乏沟通致产生隔阂,但只要原、被告能够相互谅解、相互宽容,积极消除夫妻矛盾,二人和好的空间仍然存在。原告关某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要求与被告杨某某离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关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不知晓原、被告双方的婚生女孩杨某出生的事实,而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失费,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关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关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关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杨某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喻群芳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林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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