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周某甲与聂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8-08阅读量:(934)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齐晏民初字第306号
原告:周某甲,男,住齐河县。
委托代理人:范士友,山东兴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聂某乙,女,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朱玉华,山东虹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某甲诉被告聂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玉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甲及委托代理人范士友、被告聂某乙及委托代理人朱玉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甲诉称:我与被告于2000年9月14日登记结婚,2004年12月3日生育女孩周某乙。两人长期感情不合。2012年11月份我俩共同经营了天天快递站点,外欠很多债务,应依法分割和分担。请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孩子由我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天天快递站点依法分割,债务依法分担。
被告聂某乙辩称:原告起诉离婚无事实依据,不同意离婚。如法院判决离婚,以下问题请一并处理。孩子周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被告婚后一直与原告及原告父母周某某、王某某共同生活。现四人共有糖厂*号楼*单元*室和百货公司家属院两套住房,被告要求析产并分得糖厂的住房。
经审理本院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9月14日在齐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4年12月3日生育女儿周某乙。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庭审中原告周某甲针对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1、提交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证明登记时间。被告质证后无异议。2、原告周某甲口头陈述债务欠同事赵亮,因干快递借三次共35000元,其中15000元是赵亮两口送到我家,当时被告在场。欠房元洪2000元,借姐姐周霞6000元,欠柴强4000元,还欠司机运费4000元。被告聂某乙质证后,表示不认识赵亮的妻子,没有这事。对其他债务不清楚,不知道。3、原告周某甲陈述原被告共同经营天天快递站点价值八万元左右。被告聂某乙质证后表示天天快递属于承包区,无权估价。
庭审中被告聂某乙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甲与被告聂某乙结婚多年,且婚后生育孩子,双方应珍惜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多加沟通,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原告周某甲虽起诉要求与被告聂某乙离婚,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聂某乙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周某甲要求与被告聂某乙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周某甲与被告聂某乙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交纳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玉海
二〇一四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刘 刚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