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张某与完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8-03阅读量:(1369)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烈民一初字第00054号
原告:张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被告:完某,男,19××年××月××日出生,满族,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委托代理人:姜祥满,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诉被告完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梦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完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姜祥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一子栾某。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被告经常喝酒,酒后对原告恶言恶语,被告的父母也酗酒;被告毫无主见,生活中的事情都听从父母的安排,对家庭没有责任感;原被告分居期间,被告极少过问原告的情况,致使夫妻感情日益淡薄,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起诉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栾某由原告抚养。
被告在庭审中辩称: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诉状所述内容部分不属实:1、被告及其父母没有酗酒恶习,没有对原告恶语相向;2、原被告对生活琐事产生不同看法,原告完全听从她母亲的话才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谐;3、婚生子从未吃过母乳,一直是被告母亲带着;4、原告离开家期间,被告多次到岳母家接原告回家,但原告一直没有回家看望儿子。
原告提供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被告提供如下证据:
1、被告及婚生子的户口本复印件,拟证明被告及婚生子的身份信息;
2、个人薪金收入证明一份,拟证明被告有稳定工作及收入,有能力抚养儿子并负担家庭的基本开支;
3、证人证言两份,拟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未达到破裂的程度。
原告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真实性不了解,被告在口子公司上班属实,工资情况原告不了解;证据3,原告不认识两个证人,不知道他们是不是邻居,证言中说原被告感情很好不属实。
本院认证意见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提供的证据1,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证据2形式合法、内容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被告未提供反驳证据证明该证据不具有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3,因证人未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本院对该证据不予认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一子栾某。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在陈述中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未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完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周梦楠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 浩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