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热精品国产_国产精品乱码久久久久久久_www.huangse._人人澡人人插_国产精品第_91视频综合网

韩某某与刘某某、中国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7-29阅读量:(1439)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宜高民初字第201号

原告韩某某,女,生于19××年××月,汉族。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国伟,宜宾县通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某,男,生于19××年××月,汉族。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翁文华,四川恒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岸西区宜都崇文小区××楼×楼。

负责人:王某某,该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璞,四川胜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中国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罗国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陈国伟,被告刘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翁文华,被告中国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杨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某某起诉称,被告刘某某系川OK××××号车的车主及驾驶员。2014年7月7日7时27分,被告刘某某驾驶其本人所有的川OK××××号小汽车由珙县往宜宾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宜威路15公里+100米处右侧超车时将路边行人(上班途中)韩某某撞倒,造成原告韩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被急送宜宾蜀南医院抢救治疗,经诊断:脑挫裂伤、左侧硬膜下出血,双耳感音神经性耳聋;右侧颞骨骨折、头皮血肿、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住院51天后于2014年8月27日好转出院。高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宜公交认字(2014)第002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事故由川OK××××号车驾驶员刘某某承担全部责任,行人韩某某不承担责任。原告伤情经委托四川鑫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后,该所作出川鑫正鉴(2014)临鉴字第540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被评定为八级和十级伤残。后期医疗费为3500元。

原告自2012年6月至今一直在宜宾市外贸某某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茶业公司)从事制茶工作,平均工资为2220元/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结合2013年的相关统计数据,该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是:1.误工费4662元。2.护理费3913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765元。4.交通费500元。5.残疾赔偿金145770元。6.后续医疗费3500元。7.鉴定费及检查费2315.20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以上八项共计171435.20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刘某某是川OK××××号车的驾驶员及车主,同时又是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对原告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中国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是该车的保险人,根据《侵权责任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原告的损失应由其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予以直接赔偿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由被告刘某某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171435.20元;2.由被告中国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在川OK××××号车的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直接赔偿原告的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某某答辩称,对交通事故事实及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原告是农村居民,主张赔偿171189.6O元应提供相应证据支持。刘某某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且有三者险不计免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交通事故损失应由中国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刘某某支付了原告800元,还支付了医疗费13306.56元。鉴于垫付费用是本次交通事故损失及保险公司已经参与诉讼,为减少诉累,请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判决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刘某某14106.56元。

被告中国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答辩称,根据保险条款本公司不承担诉讼费用和鉴定费用。医疗费应该扣除20%的非医保项目费用。原告系农村户籍,其残疾赔偿金应该按农村标准计算。发生事故后本公司已先行赔付了5000元医疗费,请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予以扣除。原告部分请求过高,其不合理不合法的部分应不予赔付。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7日7时27分许,被告刘某某驾驶其所有的川OK××××#小型轿车由珙县往宜宾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宜威路15公里+100米处右侧超车时将路边行人韩某某撞倒,造成韩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立急送往宜宾蜀南医院抢救治疗,其伤情经检查诊断为:脑挫裂伤;左侧硬膜下出血;双耳感音神经性耳聋;右侧颞骨骨折;头皮血肿;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住院治疗51天,于2014年8月27日好转出院。住院医疗费共计18304.66元,其中刘某某支付了13304.66元,被告中国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支付了5000元。2014年7月16日,高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后作出宜公交认字(2014)第002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事故由川OK××××#车驾驶员刘某某承担全部责任,行人韩某某不承担责任。2014年9月3日,原告委托四川鑫正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情进行伤残等级、后期医疗费、听觉功能评定,该鉴定所于2014年9月9日作出川鑫正鉴(2014)临鉴字第540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韩某某交通事故伤后遗留右耳听力丧失118分贝,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根据GB18667_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4.8.2.d);4.10.1.a)项,分别属八级、十级伤残。2.韩某某交通事故伤后需继续进行门诊康复治疗,后期医疗费应在人民币3500元为宜。此次鉴定韩某某支付了鉴定费2000元,检查费69.60元。

另查明,被告刘某某所有的川OK××××#车在被告中国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均自2014年1月3日0时起至2015年1月2日24时止。其中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为500000元,另投了不计免赔。审理中,被告中国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申请对原告韩某某的伤残等级、耳朵听力伤残等级与本次交通事故参与度进行重新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宜宾新兴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15年3月3日出具宜新司鉴中心(2015)临鉴字第165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韩某某因交通事故损伤,致右耳极度听觉障碍(右耳听力丧失113dB),评定为Ⅷ(八)级伤残;致大脑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评定为Ⅹ(十)级伤残。2、韩某某右耳听力下降与2014年7月7日因交通事故受伤有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100%。该次鉴定韩某某支付了挂号费、检查费245.60元。

又查明,原告韩某某自2012年10月起至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一直在某某茶业公司上班,从事制茶工作,平均工资约为2216.67元/月。代某某系韩某某之女,生于1996年12月27日,现在高县中学校读高中。

上列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以及原、被告提交的下列证据中业经本院采信部分予以证实。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交通事故认定书,拟证明交通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情况;3、刘某某的身份证、驾驶证、川OK××××#车行驶证复印件,中国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宁支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拟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刘某某的驾驶资格及事故车辆信息;4、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保险单复印件,拟证明川OK××××#车的保险情况;5、原告的住院病历,拟证明伤情及治疗情况;6、代兵的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住院的护理人员;7、工资表,拟证明原告在某某茶业公司上班的工资收入情况;8、法医学鉴定意见书,拟证明原告的伤残等级、后续医疗费用;9、鉴定费、检查费发票,拟证明鉴定费用损失;10、宜宾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某某茶业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原告身穿“某某茶业”工作服的照片(3张),原告在某某茶业公司上班的工天记录(32页),某某茶业公司向原告发放2014年7月1日至6日工资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单(2份),证人刘利容、黄金琴、刘世均书面证明(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其中刘利容已出庭作证),高县月江镇还阳村村民委员会、月江镇人民政府证明,拟证明原告自2012年6月起至事故发生时在某某茶业公司工作;11、户口簿复印件4页、四川省高县中学校证明,拟证明被抚养人代某某的基本情况;12、重新鉴定时支出的检查费票据(金额245.60元)。被告刘某某、中国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第1、2、3、4、5、6、9、11、12项均无异议,对第7、8、10项有异议。其质证意见均为:对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没有异议,但从身份证上可以看出原告系农村户籍,伤残赔偿金应该按农村标准计算。对代兵身份证复印件没有异议,但并不能证明是代兵进行的护理。对原告的实习补助(工资表)真实性有异议,没有加盖公司印章。对司法鉴定意见书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后续医疗费应该已实际产生,应当以产生的后续医疗费发票作为依据。对鉴定费票据真实性没有异议。对仲裁裁决书真实性无异议,但某某茶业公司已经明确说明原告系季节性临时务工,不是长期在该公司稳定地进行工作,原告的工资收入来源不仅仅限于茶叶公司的工作,还应当是农业劳动者。原告没有提供其居住在城镇的依据。因此,原告的城镇标准依据不足。对原告穿着工作服的照片、上班工作日的记录真实性有异议。对银行记录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并不能说明是工资情况,而且原告的收入情况一个月只有300多元。对村委会、镇政府证明真实性有异议,该证明与某某茶业公司的证明不一致,不具有证明力,村委会没有能力证明村民收入来源是她生活来源。对证人刘利容的证言无异议。被告刘某某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2、川OK××××#车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保险单、购买保险的发票,拟证明事故车辆的投保情况;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拟证明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4、抢救费支付通知书、事故核定清单,拟证明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5000元;5、收条,拟证明其已赔偿原告800元;6、原告的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拟证明二被告共同支付医疗费18304.66元。原告及被告中国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对刘某某提供的证据无异议。被告中国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提供了重新鉴定的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原告及被告刘某某对中国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月江镇还阳村村民委员会、月江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证实原告从2012年6月至本案事故发生时在某某茶业公司工作,宜宾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也查明,“2014年9月9日,被申请人(某某茶业公司)出具证明:宜宾市高县月江镇还阳村三组村民韩某某,从2012年10月至2014年6月期间,在我厂作为季节性临时用工,为普通制茶工招用。”原告的工友刘利容等人也证实原告从2012年6月至本案事故发生时在某某茶业公司上班,因此,原告从2012年10月至2014年7月6日期间在某某茶业公司工作的事实应当予以认定。原告提供的工资表虽然没有用人单位的盖章,但其月平均工资2216.67元符合当地的实际工资水平。原告所提供的在某某茶业公司工作的其他相关证据与本院采信的证据能相互印证,且证据之间不存在矛盾,二被告也未能提出任何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对原告提供的第7、8、10项证据应当予以采信。本院对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并结合庭审笔录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驾驶机动车从右侧超车,致使原告韩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原告韩某某无违法行为,高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本次交通事故作出的认定,即由刘某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韩某某不承担责任,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对因本次交通事故致伤所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主张的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刘某某作为川OK××××#车的所有人、驾驶人,对因本次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基于被告刘某某与被告中国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的保险合同关系,被告中国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作为川OK××××#车的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承保人,依法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对原告的损失先行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分项给予赔偿后,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根据合同约定和被告刘某某的责任大小在川OK××××#车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责任限额内承担代为支付赔偿金的义务,仍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刘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韩某某从2012年10月起至发生本次交通事故时在某某茶业公司工作,其主要生活来源于城镇,故其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当按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住院期间系其丈夫代兵护理,故其护理费酌情认定为50元/天。主张的交通费,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予以支持400元。原告所主张的其他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处理。为减少讼累,有利于解决纠纷,二被告垫付的费用宜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原告因本次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核定为:1、误工费4662元;2、护理费255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765元;4、交通费400元;5、残疾赔偿金143155.20元;6、被抚养人生活费2615元;7、后续医疗费3500元;8鉴定费、检查费2315.20元;9、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10、住院医疗费18304.66元,共计188267.0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中国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在川OK××××#机动车投保的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韩某某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0000元;在医疗费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韩某某医疗费(含住院伙食补助费)9265元(此医疗费已经实际赔偿了5000元,还应赔偿4265元);

二、由被告刘某某赔偿原告韩某某各项损失55697.4元,扣除已赔偿的800元,还应当赔偿54897.40元,此赔偿款由被告中国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在川OK××××#机动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商业险限额内直接支付给原告韩某某;

三、由被告中国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在川OK××××#机动车投保的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直接支付给被告刘某某垫付款14104.66元;

四、驳回原告韩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第一、二、三项,限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清结。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62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被告负担的费用原告已预交,本判决生效后,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罗国富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佳琳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

主站蜘蛛池模板: 亚洲成a人片在线观看天堂无码 | 亚洲天堂在线观看视频 | 青青青激情视频在线最新 | 免费在线一级毛片 | 亚洲精品伦理熟女国产一区二区 | 国产精品bdsm在线调教 | 97精品久久久久中文字幕 | 小雪尝禁果又粗又大的视频 | 精品人妻无码一区二区三区抖音 | 九九精品在线 | 全亚洲最大最好的私人影剧院 | 国产自在自线午夜精品 | 97精品超碰一区二区三区 | 青青青青青青青青在线观看 | 成αv人| 久久男人天堂 | 最新精品国偷自产在线美女足 | 亚洲香蕉在线 | 亚洲av无码国产精品色软件下戴 | 四虎影院免费观看 | 中文字幕久荜一区日本精品 | 国产免国产免‘费 | 久久国产精品歌舞团 | 免费看成人毛片日本久久 | 哈尔滨老熟女啪啪嗷嗷叫 | 精品女同一区二区三区免费播放 | 国产午夜视频在线 | 国产三级在线视频播放线 | 天堂网www在线资源中文 | 国产精品无圣光一区二区 | 亚洲狠狠婷婷综合久久久久图片 | 四虎免费入口 | 极品少妇被啪到呻吟喷水 | 91精品国产免费久久久久久 | 精品福利一区二区三区免费视频 | 色综七七久久成人影 | 久久精彩视频 | 免费福利在线 | 每日更新在线观看av_手机 | 青青青青青青久久久免费观看 | 亚洲激情综合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