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景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7-27阅读量:(1573)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西民初字第180号
原告景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委托代理人赵久斌,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
委托代理人曲婷婷,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景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2003年8月2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榍八礁饔幸桓龊⒆樱志殉赡?,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因为种种问题产生矛盾无法化解,婚姻已经名存实亡,恳请法院判决我离婚。
被告辩称,我们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8月2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前双方各有一个子女,现均已成年,婚后未生育子女。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原告以双方矛盾无法化解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被告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上列原被告婚姻基础尚好,后双方因家庭问题导致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今后夫妻双方如果能正确处理好家庭矛盾,相互理解包容、相互信任,共同承担起家庭的重任,夫妻关系还是可以维持的。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景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景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成诚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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