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罗某甲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7-25阅读量:(1575)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惠博法民一初字第59号
原告罗某甲,男,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
委托代理人张永明、郭毕华,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
委托代理人罗静雯,广东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罗某甲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甲及其两位委托代理人、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经朋友介绍认识并相恋,后因被告怀孕,双方只能在缺乏深入了解的情况下于2006年仓促摆酒结婚,并于2007年到惠州市惠城区民政局领取结婚证,同年生下女儿罗某乙。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生活习惯以及性格严重不合,尤其是被告的性格非常倔强、好胜,从不退让,导致原、被告婚后经常因一点琐事争吵,更严重的是被告也不懂得尊重和谦让原告的父母,经常气得原告父母抱头痛哭,原告为此深感惭愧。因原告一直在惠州陈江工作,只在周末休息时才能回家,双方在婚后根本没有时间沟通、交流和了解,致使双方婚后一直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不仅于此,原、被告双方婚后也一直因为不能正常生育小孩的问题而争吵,并导致夫妻情感完全破裂。被告在婚后虽然几次怀孕,但胎儿都因为发育不正常的原因而打掉。双方于2011年前往惠州市医院检查,医生告知原、被告,因双方都巧合的患有疾病,致使被告在怀孕时胎儿不能够正常的发育,使得胎儿的生存率极低,医生建议双方不再适宜生育小孩。因原、被告的身体原因导致双方的胎儿是不能正常发育、生育的,原、告被现因该问题已经导致情感完全破裂,并且是没有任何和好的可能。为此,原、被告曾经进行过协议离婚,被告也同意离婚,但因被告提出的条件过于苛刻,双方才未达成离婚协议。为此,原告已于2013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虽然法院认为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充分并判决不准双方离婚。但在这半年时间里,原、被告双方不仅没有在一起居住生活,而且已经没有任何的交流,更谈不上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和关爱。目前,双方之间的感情不仅没有改善、和好的可能,双方及家庭之间的矛盾因此只会越来越深,这对于婚生小孩的成长也是极为不利的。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现在感情已彻底破裂,根本无和好可能,与被告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经没有意义,理当结束这段婚姻,特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望法院予以支持。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2、判令婚生女孩罗某乙由被告抚养;3、本案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某某辩称,一、答辩人不同意与原告离婚。l、原告在起诉状中所言并非属实。原、被告于2005初认识,经过一年的相恋,原告与答辩人已有充分的了解和熟悉,并不存在所谓原告起诉状所述“仓促结婚”。并且原告与答辩人婚后感情一直较好,生活也美满幸福。在2007年,答辩人为原告生下婚生女儿罗某乙后至今未生下男孩,由于原告受其父母旧社会的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影响,所以对答辩人未能生育男孩方面有所不满。事实上,答辩人因为对原告有着极其深厚的感情,为能给原告生育一健康的男孩,答辩人一次又一次痛苦却又不得已地为原告打胎、引产。从2007年至今,答辩人开始了不断地恶性循环的从怀孕、流血、死胎到引产的痛苦不堪的六次黑色怀孕历程。在2007年初,答辩人开始怀上第一胎,但因胎盘太大不得不打掉?;樯弈骋沂谴鸨缛舜蛱ズ蟮陌肽辏?007年)第二次怀孕所生。接着2008年答辩人第三次怀孕,一发现怀孕就出血,一个多月时检查到胎儿发育不好,不得不打掉。2009年答辩人第四次怀孕,又是出血,一个多月时去医院检查说没胎心,又不得不打掉。接着2011年5月答辩人第五次怀孕,快两个月时检查又没胎心,又不得不打掉。于是答辩人与原告去医院检查,得知双方都患有疾病,生小孩比平常人较困难。于是,2011年底原告叫答辩人不要去打工了,在家养好身体再怀小孩。由于之前已经打掉五次胎,答辩人身体变差了好多。答辩人在家静养了半年之久,终于在2012年5月份第六次怀孕了,当时也出血,要保胎打针,医生要求答辩人整天躺在床上休息不能动。吃饭、喝水都是答辩人的妈妈拿到床上,连大小便都是答辩人妈妈拿桶给答辩人。答辩人一直在床上躺了两个多月,每天吐得好厉害,答辩人那时真的不想做人,太难受了,但心里又想着只要能为原告再生个健康小孩出来,再难受也要顶住。但在胎儿怀到四个多月份时发现胎儿已停止发育需尽早打掉,答辩人不得不在做了引产手术。答辩人当时哭的很伤心,已经六次了,答辩人为了能给原告生下健康的男婴,五六年内一共打了(引产)六次胎,把身体也搞垮了。其实第二次打胎后,答辩人心里开始害怕说再生小孩这事。当时就和原告说,不想再怀孕生小孩了,打胎打怕了。但答辩人总是要求要生,一直要生到男孩为止。答辩人深爱着原告的缘故,一直不顾自己的身体,一次又一次为原告怀小孩,又一次又一次痛苦地把小孩打掉。但是原告却当答辩人是生育工具,生不了男孩就遗弃答辩人,要求离婚。
2、答辩人与原告共同患有疾病并非法定的离婚条件。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的感情没有破裂,答辩人与原告还互相相爱的。只是因为原、被告双方的身体原因,其怀有的胎儿不能正常发育的机会较大,原告就按照原告父母的要求,绝情地遗弃答辩人。无论答辩人是否患有疾病,是否不能和原告生育小孩,答辩人都是原告的配偶。《婚姻法》的立法宗旨及条文规定了“夫妻间应互相照顾、扶持”。本案中,原告有对答辩人相互照顾、扶持的义务,但原告知道与答辩人生小孩存在困难(并不是不能生育健康的小孩)就把答辩人当垃圾一样地遗弃,这完全违反了《婚姻法》以上规定,并且这种行为也是和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相背离的。如果法院同意判令双方离婚,这无疑是助长了原告背信弃义,遗弃共患难过的妻子的不道德的行为。在2011年做了引产手术的几天后,原告就要求离婚,称其父母要求他们离婚,他要按照父母的意思做,他要赶快离婚后找别的女人结婚生小孩。当时答辩人差点昏倒,刚做完手术才七天,原告就要求离婚,那时正是答辩人最需要原告安慰、鼓励和照顾的时候,答辩人倍受打击,天天躺在床上哭。其实原告当时同意给两栋房子及十万元现金给答辩人,但答辩人没有同意。答辩人经过多次的打胎(引产)后身体没有调养好,以致答辩人现在一身是病,头受到痛风和腰经常疼痛难忍,坐不能久,站也不能久,走更不能久,天天晚上失眠,精神状态非常差,这严重影响到答辩人的工作及生活。如果法院同意判令双方离婚,到时答辩人将会痛不欲生,不能承受那样的结果。事实上,答辩人与原告还是有感情的,并且答辩人与原告已经生育有一个健康的小孩罗某乙。只要原告放弃其父母守旧的重男轻女思想,答辩人一定可以和原告生活得很好。其实,原告也对答辩人存在深厚的感情,即便在第一次起诉离婚,原告当时还与答辩人保持联系,并且给钱答辩人用。在答辩人内心深处,答辩人非??释驮嬷匦驴荚俑桓鑫屡募?,答辩人不想让女儿失去父母中的任何一方。
二、原告如果与答辩人离婚,因答辩人经济非常困难、暂无力抚养,婚生女罗某乙应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
三、原告如果与答辩人离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分割位于广东省博罗县一幢面积为136.4平方米、三层高楼房之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村委会及村民小组确认的权利人登记为罗某甲的《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调查表》,罗某甲因村小组统一分配得到一块位权属性质为集体土地使用权、用地面积为136.4平方米的土地,并该土地答辩人与原告于2008年建成一幢三层高的楼房。该幢楼房系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分得及建造,根据相关法律,该楼房系夫妻共同财产,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分割。如本次诉讼中人民法院没有分割该楼房,答辩人保留日后要求分割该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
四、原告如果与答辩人离婚,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告支付损害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合共三十万元给答辩人。l、因为答辩人深爱着原告,在原告一直的坚持和要求下,五六年来答辩人不顾自己身体,一次又一次为原告怀小孩,又一次又一次痛苦地把小孩打掉,每次打胎后还得接受原告及家人的漠视,身体一直调养不好,以致答辩人现在一身是病:头经常痛风、腰经常疼痛难忍,坐不能久,站也不能久,走更不能久,答辩人天天晚上失眠,身体极为虚弱,心灵更是受到巨大的伤害。但是,原告却只把答辩人当作生育工具,生不了男孩就遗弃答辩人。原告的上述行为让答辩人的身体和心里大受打击,答辩人觉得人格尊严受到严重侵犯,精神受到难以挽回的创伤。答辩人现在对男人、对婚姻完全失去信心,一想到或一听到生小孩内心就充满恐惧。这种受创的心理不仅严重影响到答辩人的生活,并且严重影响到答辩人的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自然人因人格尊严权、名誉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规定,结合原告家里的生活水平及本村给予原告的分红福利及分地福利(答辩人与委托代理人去村长处了解到,村里准备又分地给村民,这当然包括分给作为村民的原告和答辩人,如果因为原告与答辩人离婚而未能使答辩人享受村民待遇分不到地,答辩人日后保留追究各方法律责任的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告支付损害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合共三十万元给答辩人。
五、原告如果与答辩人离婚,就无家可归,原告需提供住所并在经济上扶助答辩人。首先,答辩人只是一个在工厂流水线的员工,经济非常困难,需要原告的经济扶助。其次,原告如果与答辩人离婚后就无家可归,在生活中和经济上就孤立无门,因为答辩人早已出嫁,是“泼出去的水”,回娘家居住已是不可能,答辩人又因多次打胎造成身体极为虚,现在又遭丈夫遗弃,试问天下之大,竟无答辩人容身之处。答辩人恳请人民法院为答辩人作出考虑,如果法院真要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就必须为答辩人的日后生活给予考虑,为答辩人提供住所并在经济上扶助答辩人。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3年以与被告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3年作出的(2013)惠博法民一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不准离婚。该判决的查明事实部分:“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认识,经过一年多恋爱,于2007年在惠州市惠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7年双方共同生育女孩罗某乙。为了生育男孩,被告在2007年至2012年共怀孕7次,因胎儿发育问题共堕胎6次。2011年原、被告经医院检查,双方均患有疾病。医生建议,原、被告可以通过第三代试管婴儿技术生育健康子女”,对上述查明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现原告又以双方性格不合和生育小孩问题而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法院再次起诉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并登记结婚,在婚后生育一女孩,建立了完整的家庭。后原、被告为了再次生育,被告怀孕6次但均因胎儿发育不正常而被迫堕胎,这对被告身心是一个不能用言语可形容的打击。虽原告第二次提出离婚,但离婚理由不充分。双方在多年时间内努力建立的夫妻感情是存在的。双方应当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在面对生育小孩的问题上,应当加强沟通和理解,共同努力去克服困难和解决问题,彼此对对方有一个负责任的态度,而不应轻言离婚。综上,原告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而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所以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罗某甲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晓君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曾小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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