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创业经营 - “梦想合伙人”与法律的那些恩怨情仇
发表于:2016-06-24阅读量:(2579)
与《中国合伙人》相像,《梦想合伙人》讲述一群站在时代转折点,面对物质与精神双向冲击仍洋溢着青春热情的当代都市青年的梦想人生。两部不同的青春巨作都共同围绕着“合伙人”展开。看到“合伙人”三个字,噼里啪啦一大波法条不禁向浑身充满专业细菌的小编我砸来。“合伙人”那可不是叫着玩的,法律上对其有专门的定义。不信?往下瞧。
一、法律定义
合伙人指的是与其他民事主体共同在投资协议上签字,以资金、实物、技术或者劳务等出资创立企业,共同合伙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自然人或者法人。严格意义上的合伙是要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成立“合伙企业”的。仅仅是三俩朋友各自拿出些许资金,一共开家小店或者投资承包工程,虽然受到法律保护,但还算不上严格意义上的“合伙”,一旦产生矛盾,在法律的适用上并不能单纯的援用法律关于“合伙企业”的制度规范。
要特别注意的是,合伙创业与合资创立不同。虽然二者都需要到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但二者的性质却大相径庭。前者属于非法人组织,虽然具有一定的民事能力,但其民事能力是以合伙人的财产为保障实现的。而公司则不同,不论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在成立后都取得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独立于股东取得独立的法律人格。
二、出资方式
“合伙”是一种“人合”的组织,不同于“人合兼资合”的“公司”实体。公司股东一般只能以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和知识产权等四种方式出资,而合伙人除了可以上述四种方式出资外,还可以劳务、技术、管理经验、商誉甚至以不作为的方式出资,只要其他合伙人同意即可。
三、责任范围
“公司”有限责任制度,是经济和法律领域的伟大发明,它消除了股东的不确定风险,极大地推动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而“合伙”恰恰是一种高风险的组织形式,是公司制度的一种补充。“合伙”所发生的债务,先以合伙人投入该“合伙”或“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偿还,不足偿还的,按照合伙协议所约定的债务分担比例由各合伙人用其个人财产继续偿还,而且各合伙人“连坐”,即任何一位合伙人都有义务替其他合伙人还债,然后再去请求其他合伙人承担其应承担的债务份额,这就是所谓的“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制度恰恰适合一些需要尽到无限谨慎注意义务的,其行为的责任和风险性无限大的行业。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部分金融投资行业等。
四、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
就合伙的形式而言,可以分为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普通合伙可以是说合伙企业的一般形式,所有的合伙人都是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普通合伙人应当以其个人全部财产承担企业的债务。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其中有限合伙人的责任形态类似于公司制中的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在出资范围内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五、税收责任
“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缴税后的利润分配给股东后,股东还需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由每个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就避免了“双重征税”。
合伙事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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