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陈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6-24阅读量:(1494)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台路商初字第3627号
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鲍瑜明,浙江华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原告陈某某为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起诉。诉请: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17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16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鲍瑜明、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本院查明:2012、2013年间,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借款。2015年3月9日,原、被告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借款人民币17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被告归还10000元,余款160000元至今未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陈某某借款人民币16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9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0元,依法减半收取185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陈媛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代书 记员 徐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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