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宋某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6-23阅读量:(1668)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冀0602刑初112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无业。2015年11月20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辩护人雷珊,河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崔某,无业。2015年11月20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以保竞检公诉刑诉(2016)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崔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凌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及其辩护人雷珊、被告人崔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查明:2015年10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宋某与被害人师某甲在保定市向阳北大街火知了KTV水晶店因琐事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宋某、崔某等人与被害人师某甲、师某乙、刘某甲、刘某乙四人发生打斗,将师某甲、师某乙、刘某甲、刘某乙打伤。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1、师某甲头皮创口1.5厘米、左上颌骨额突骨折、体表挫伤面积15平方厘米以上,属于轻微伤。2、师某乙头皮挫伤、躯干软组织损伤面积15平法厘米、肢体软组织创口1.0厘米以上,属于轻微伤。3、刘某甲所受伤情体表挫伤面积15.0厘米以上,属于轻微伤。4、刘某乙所受伤情体表软组织挫伤、右手小指裂创,单条创口长2.5厘米,属于轻微伤。
另查明,就民事部分,二被告人已赔偿四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0元,得到四被害人谅解,同时四被害人建议法院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崔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师某甲、师某乙、刘某甲、刘某乙的陈述,证人狄某、冯某、田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抓获及侦办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崔某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多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宋某、崔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四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四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宋某认罪态度好并积极赔偿,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支持。综上并结合全案情节,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崔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 杰
代理审判员 朱 超
代理审判员 贾 璨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新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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