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缪某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6-23阅读量:(1835)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思刑初字第1507号
公诉机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缪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装修工,家住江西省××市××县,暂住福建省厦门市××区。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5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3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高燧涛、郑少泽,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以厦思检公刑诉(2014)16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缪某犯抢劫罪,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艺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缪某及辩护人高燧涛、郑少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缪某窜至厦门市思明区东浦路浦南工业区绿景公寓外的铁门边,从被害人朱某背后勒住其脖颈部位,并将其摁倒在地,抢走被害人朱某一个黑色女士钱包和一部价值人民币1337元的华为牌G750-T01型手机,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400元。
2014年9月5日,被告人缪某在厦门市思明区浦南三路28号303室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缪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向被害人朱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关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以上事实,被告人缪某在归案后至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供认不讳,且有其庭前供述,被害人朱某的陈述,证人邓某的证言,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现场监控录像截图,厦门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退赃书、谅解书,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前科刑事判决书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诉讼文书等证据相互认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缪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之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缪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且其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缪某酌情惩处。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缪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5日起至2018年3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维生
人民陪审员 苏丽英
人民陪审员 廖静巧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许露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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