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吕某某与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6-22阅读量:(1466)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历城民初字第2878号
原告吕某某,女,生于198*年*月*日,汉族,无业,现住四川省西充县。
委托代理人赵伟(一般代理),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文龙(一般代理),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井某某,男,生于197*年*月*日,汉族,济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平县,现住济南市历下区。
原告吕某某诉被告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7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伟、马文龙,被告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12月通过网络相识,于2015年5月21日登记结婚。婚前原告对被告不够了解,被告欺骗原告并隐瞒实际年龄,婚后因年龄差距太大,性格不合而经常吵架并分居至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经常出轨并与多名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经常对原告实施殴打行为,致使原告精神和身体受到伤害。原、被告夫妻感情已严重破裂,请求法院判令:1、判决原告吕某某与被告井某某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双方共同承担。
被告井某某辩称,原告吕某某所诉不实,原、被告于2014年12月23日通过网络认识并自由恋爱,于2015年5月21日登记结婚。婚前感情深厚,婚后感情也很好,并未分居生活。被告并没有出轨行为,更不存在殴打原告的行为。综上,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因此被告井某某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于2014年12月通过网络相识后自由恋爱,于2015年5月21日登记结婚,被告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5年9月7日原告吕某某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要求与被告井某某离婚,被告井某某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
原告吕某某主张被告井某某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有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不正当行为,破坏了双方感情,针对该主张提交短信记录一份及聊天记录两份,被告井某某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否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不正当行为。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原告吕某某主张被告井某某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有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不正当行为,被告井某某予以否认,经审查,原告吕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吕某某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井某某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吕某某也未举证证实存在上述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因此,原告吕某某要求与被告井某某离婚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井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慧媛
人民陪审员 张福英
人民陪审员 赵绪友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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