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李某春、苏某等犯集资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6-21阅读量:(7441)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泉刑初字第366号
公诉机关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春,江苏某本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邳州市某荧热电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住徐州市鼓楼区殷庄安置小区xx号。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1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仇萌,江苏京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苏某,邳州某荧热电有限公司股东、总经理。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1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旭红,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文,邳州某荧热电有限公司股东、副总经理、江苏某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住徐州市鼓楼区某某路综合楼*单元***室。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1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伯庭、王健,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江苏某本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股东、财务室主任。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1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茂军、孟梦讴,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春、苏某、王某文、王某犯集资诈骗罪,以泉检诉刑诉(2013)7号起诉书及泉检诉刑变诉(2014)2号变更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松、李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春、苏某、王新文、王某及辩护人仇萌、王旭红、王伯庭、张茂军、孟梦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月间,被告人苏某与孙某甲(已判刑)、侯某某、孙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预谋以投资建设邳州市某荧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荧热电公司)为名,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2010年2月至2011年9月间,被告人李某春、苏某、王某文、王某明知孙某甲在没有经济实力,无力偿还高额利息的情况下,经预谋在徐州市某某北路某某大厦九楼先后成立江苏某本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某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投资某荧热电公司名义对外宣传,以支付高息为诱饵,骗取客户集资款。被告人李某春、苏某、王某文、王某明知孙某甲仅将小部分资金用于投资和建设某荧热电公司,其他资金用于还本付息和购买汽车等个人挥霍,明知孙某甲指示其公司员工将部分投资款兑换成外币,电汇或者携带至日本,供其和家人在日本使用的情况下,仍参与实施。案发前,被告人王某与孙某甲等人将与被害人签订的投资合同及收据存根、记账U盘等会计资料销毁。资金链断裂后,孙某甲潜逃至日本。至案发,造成被害人刘某丁、丁某2400余人共计人民币36000万余元无法偿还。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春、苏某、王某文、王某明知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四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春辩称,其并无主观诈骗之目的,亦未挥霍集资款。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春主观方面无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未以诈骗方法实施非法集资,个人亦未占有、支配、挥霍任何的集资款项,其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被告人苏某辩称,其为孙某甲工作,主观上无诈骗之故意,且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苏某虽主观明知孙某甲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但其个人未挥霍享受,其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被告人王某文辩称,其无诈骗之故意,系过失犯罪。其在公司内实际并无股份,仅系为孙某甲工作,且具有自首情节。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文主观上无非法占有故意,亦未挥霍享受,其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其在共同犯罪中处于被动地位,作用较小,且被告人王某文具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王某辩称,其并无欺骗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其实际上并非公司股东,系普通员工。其未销毁记录吸收存款的U盘,而是交给孙某甲本人,其销毁的借款合同是按照孙某甲要求同时销毁的都是还本付息的纸质材料,其存在意义并不大。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仅系为孙某甲打工的职务行为。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间,孙某甲(已判刑)与被告人苏某以及、侯某某、孙某乙(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预谋以投资建设邳州市某荧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荧热电公司)为名,未不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
2010年2月至2011年9月间,被告人李某春、苏某、王某文、王某明知孙某甲没有经济实力,无力偿还对外吸收公众存款的高额利息,仍追随孙某甲在徐州市某某北路某某大厦先后成立江苏某本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某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宋某甲、崔某、吕平等人(均已判刑)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公开宣传投资某荧热电公司,以支付月息4%至6%的高息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孙某甲负责某荧热电公司的全面工作;被告人苏某前期负责某荧热电公司的建设和宣传介绍某荧热电公司,后期负责在某某九楼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管理工作;被告人王某直接负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财务工作;2010年3月被告人王某文到公司后,主要负责向银行、投资公司贷款融资,并将有大笔资金要注入某荧的信息传递给集资参与人到某某九楼,以增强集资参与投资人信心。2010年9月,被告人李某春任某荧热电公司财务总监后,负责全面财务工作及电厂建设全局工作,明知孙某甲既无经济实力投入资金,也无力偿还高额本息,仍并协助孙某甲对某某大厦九楼非法集资点运行进行日常管理。孙某甲等人仅将小部分资金用于购买和建设某荧热电公司,其它资金用于还本付息、支付提成、购买汽车、房产、组织他人去日本旅游、归还欠款等。孙某甲还指使公司员工将部分投资款兑换成外币,电汇或携带至日本,供其家人在日本使用。案发前,孙某甲与王某等人将与集资参与人签订的投资合同及收据存根、记账U盘等资料销毁。资金链断裂后,孙某甲潜逃至日本。至案发,造成集资参与人刘某丁、丁某2400余人的共计3.6亿余元人民币无法偿还。
2011年11月1日,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2011年11月3日,被告人李某春、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被告人苏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接受讯问。2011年11月9日,被告人王某文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李某春供述,证实某某北路某某大厦九楼除了办公以外,也是孙某甲、王某文、苏某用于对外吸收资款的场所。主要是王某在负责,王某文、苏某也负责过。某本新能源开发公司在注册之前是王某文具体策划的,王某文当时说注册三家公司准备今后好上市,之后孙某甲、王某文、苏某、王某四个人就注册了这家公司,法人是孙某甲、王某文、苏某、王某是公司的股东。这家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000万元。孙某甲占51%的股份;王某文占20%;苏某、王某各占15%、14%的股份。2010年10月份孙某甲、王某文、苏某、王某四个人在某某九楼办公室对其和李某甲、李某丙说:他们几个股东假退出把公司变更给其、李某甲、李某丙三人,否则显得太张扬,就这样变更其为法人、李某甲、李某丙二人为股东。三人我们均未都没有出资金,只是私下签了挂名协议。另还有一家公司叫某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具体也是孙某甲、王某文搞的,开始的几个股东是孙某甲、王某文、苏某。孙某甲是法人、王某文、苏某是股东。后来也是私下变更王某文为公司法人,殷某婷和曹某为股东。
其是孙某甲的姐姐,孙某甲没有钱,他的日常花销都是由其出的钱给他,让他用于日常的花销。建设电厂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通过民间集资借款来的钱,按月息6%-5%利息借的钱,投入工程款约1亿到1.2亿之间。孙某甲、苏某、王某文三个人信誉不好臭名在外,所有的银行都不给贷款。其所负责在建的邳州某荧热电有限公司工程款就都是通过在某某大厦集资借款筹集的钱。他们主要向老百姓进行高息借款,其曾经无数次劝孙某甲停止集资,抓紧投案自首,他不听。其还多次劝他们收手,苏某他们说赌一把,没有事情。
2010年8月份,孙某甲让其帮他建会计账,具体负责电厂的财务工作。之前是苏某负责财务,因他们公司的会计账目太乱,都是白条,连大的发票都没有。其到公司后,主要负责整个在建工程及财务工作。2011年1月10日孙某甲授权其为邳州某荧热电有限公司的财务总监,负责邳州某荧热电有限公司的财务工作及建设邳州某荧热电有限公司的全面工作。其随身旅行包里有很多张孙某甲的空白签字,他平时很随便,主要是让其在外办理业务方便之用。
其在公司建账期间有一张农业银行卡,王某分两次打入这张农行卡上分两次打入65万元,是孙某甲欠其的钱(没有借条)。这些钱其除购买宝马X3(59万)和养车费(2.4万)外,其余的钱当工资发给热电厂工人了。公司买的汽车,奥德赛车由王某文使用、本田雅阁轿车由侯某使用、雷诺车由王某使用、丰田凯美瑞车由苏某使用、宝马X3车由其本人使用、奔驰车由孙某甲用、另外还有福特全顺大车和两辆普桑。
孙某甲负责全面融资工作;王某文负责整个融资工作;苏某负责邳州热电厂工作,也负责融资工作;王某负责接受融资来的钱。
2、被告人苏某供述,证实做民间融资就是为了投资邳州某荧热电厂以及偿,还有还以前边的集资借款和利息,以及支付给介绍投资人的提成,另外公司日常开销、办公用品,购买车辆、人员工资等等都从集资款中这里支取付。公司并无没有其他资金收入,款项来源只有在从某某大厦融资来的钱款,用于公司的一切投资开支等,包括李某春管理的资金等。
公司用来返息和进账的卡都是用其名下的卡,但是卡号其并不知道,都是王某按照孙某甲安排具体操作。
2009年6月,孙某甲让其到某某投资理财公司工作,只看人家来公司要帐,没有看到人家来放款,也没有其他的经营。当时其是业务员,主要应付一下来要帐的。
2009年下半年开始,孙某甲让其和王某文负责找邳州市政府拿下热电厂这个项目,他负责资金。孙某甲说从日本找人投资一部分,王某文说从银行贷一部分,找一些投资公司投一部分。其和孙某甲、王某文都没有钱投入。先期购买支付的3280万元就都是通过在某某九楼融资来的钱支付。
2010年6、7月份,电厂开工后孙某甲融的钱很少往电厂投,因融来的钱给投资户的利息和业务员的返点非常多,窟窿越来越大,所以投到电厂的钱就没多少。其曾问过孙某甲,现在营业执照也变更了,土地证也拿到了,让他抓紧跑正规的银行贷款,民间贷款的利息太高,窟窿越来越大,以后怎么偿还,孙某甲说让其管好自己的事情就行了,资金事情不要多问。
对于公司在贷款贷不下来时,其和孙某甲、王某文、李某春在办公室多次开会谈过这个事,孙某甲说:你不要管钱,管好你的建设就行了。王某文、李某春和宋某甲一起多次到北京、上海和深圳跑贷款,花了好几十万,但没贷到一分钱。但他们对外向负责集资的对业务经理和投资户说“钱马上就来了”,就是贷款马上就到了,一直忽悠他们,目的就是让群众放心投资。
某本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本投资理财公司没启用过,听李某春说因这两个公司没有启用之事,还让工商局罚款了六6万元。
融到钱后,孙某甲买了一辆黑色奔驰和一辆红色奔驰,另外还有王某文的本田奥德赛车、王某的雷诺车、李某春的宝马X3车,我的本田雅阁车以及两辆普桑车和一辆全顺车。
孙某甲平时花钱很大方,他的办公室及某某大厦办公室的桌椅、装饰的非常高档,有的都二三十万。他个人穿戴都是名牌,个人花销也的都是公司融资的钱。
孙某甲很少在公司办公,他经常往返国内和日本,他说他跟日本人谈生意,也曾带过几个日本客商来徐州考察过,但一个都没成,公司反而花不少钱。
孙某甲是董事长,负责全面工作,包括日本跑投资,王某文是理事、副总经理,负责跑银行贷款和投资公司的投资,我作为公司的总经理负责热电厂的基建,李某春是公司的财务总监负责财务,王某负责在某某大厦的民间融资,公司专门给他设置了财务室,具体人员有:殷某婷、刘某乙、李新新、张某甲等人。
王某文没有参与协商民间融资这件事,在某某九楼开始操作之后,王某文就在那里负责,主要是负责融资的宣传策划,给投资领导人开会、管理秩序、人员等。王某负责整个公司的融资会计管理业务,他的工作直接由孙某甲和李某春管理,其他人管理不了王某。
李某春是在2010年5月份与邳州市政府签订收购协议之后正式证实参与过来的,任公司财务总监。在这之前,她也经常到某某去,帮助整理帮弄弄帐目,与也跟着王某文跑贷款、找人投资等事项。她在某某有办公室,知道公司在做民间融资,所用知道钱款都是融资而来的,且钱都是她从王某那里支取融资款拿来的,她在某某办公室,也知道某某在做民间融资。
3、被告人王某文供述,证实2010年3月,其通过苏某介绍到邳州某荧热电有限公司在某某九楼的办公地址上班,担任副总经理,授权其和邳州市政府进行项目谈判,分管跟银行联络。其、孙某甲、和苏某和其本人都没有钱,先期的股权变更支付的3200万元是来自在某某九楼进行民间融资的来的钱款。当时孙某甲授权其我与给邳州市政府进行项目谈判,参与人员有其本人和总经理苏某、办事人员李某甲及邳州市地方电力公司总经理杜庆祝和他的副总及会计。在签订投资协议的时候,有其、苏某、李某甲及邳州市副市长郝唐和政府相关人员,在签订完投资协议后才办理了的股权转让手续。办理具体股权转让的时,候孙某甲、苏某、李某甲和其在现场,对方是邳州市地方电力公司总经理杜庆祝、副总、会计和另一家企业的代表。邳州某荧热电有限公司变更后的法人是孙某甲,占70%的股份,其我和苏辉是股东,各占15%的股份。
2010年8月份,其带着李某甲跑了几家银行,因某荧热电公司不符合贷款条件,从银行无法办理贷不出款来。主要联系邳州农村商业银行和市农行,但因邳州电厂的装机容量偏低,最后都没有谈成。还有一个昆山商业银行铜山支行,上述都是意向,根本就没有书面一些东西。其一家也没有联络成给某荧热电项目投资。2010年9、10月份,向北京的中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了一个亿的贷款投资意向合同,但是这个投资公司以调汇不能到位为由,最后资金没有到位,合同没有实行,后来和许多家投资机构谈了贷款的事情,最后也没有谈成。
某某大厦九楼办公点一共有三家公司,分别为邳州某荧热电有限公司、江苏某本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某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2010年9月份,某本新能源的法人变更为李某春,股东是李某甲、李某丙。某本创业投资公司法人变更为其,股东有曹某和殷某某。虽然是三家公司,但实际上是一套人员。某本新能源和某本创业都没有开展任何业务,这三家的注册资本都是来自从民间融资来的款项钱。
关于民间融资方面,我们几人一起谈了几次,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是其刚到公司不没多久,具体时间记不清,在某某大厦九楼办公室,具体人员好像有其、孙某甲、苏某、孙某、赵某、王某,大家商量好从以下几个方面刺激民间融资,第一孙某甲安排苏某准备了很多邳州某荧热电厂政府审批的项目复印件;第二孙某甲安排在我们某某办公室播放视频演示,演示的内容就是邳州热电厂的进展情况及规模;第三孙某甲组织投资者到邳州某荧热电项目工地观看实际进展情况;第四是答应如果对方投资我们每月给对方额6%的利息,月月及时返息;还有公司每完成一笔投资,给投资介绍人投资额较高的提成费,以此来刺激更多的民间投资。
具体融资多少其并不知道,由王某负责,在2011年9月初,孙某甲在公司给其、苏某、李某春等人开会时通报已经从民间融资5个多亿。融资款具体支配实际上由孙某甲安排王某来操作。孙某甲经常外出或往返日本。
孙某甲开始坐的是奔驰R300,后来换的奔驰跑车,再后来换的其就不知道了;公司其他高管也都有车。
公司通过网站、资料汇编、实地考察等手段来提高对某荧热电厂的认识,增加投资者在公司投资的信心,上述事务都是孙某甲亲自安排的。
李某春是孙某甲的四姐,进入公司后经孙某甲提议通过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任命为公司的财务总监,2010年9、10月份,李某春接替了苏某的职务,全面负责分管邳州某荧热电场的工程建设工作。除此之外,她还分管公司的人事、财务核算、物资调配、资金划拨、某荧电厂建设采购设备的招投标、某荧电厂施工现场的管理。因为孙某甲经常不在公司,公司的所有工作全部掌控在李某春手里。某荧热电厂建设资金都是王某按照孙某甲安排先划给李某春,再由李某春具体支配。
其来公司之前孙某甲他们就开始在某某大厦九楼办公点进行向投资人融资,给投资人的利息是月息6分,当时孙某甲专门安排王某来负责这件事,王某的工作主要是给投资人办理各种业务,包括收钱、出钱、返息、返给业务经理的费用及各种信息的沟通,包括返息的涨跌及给邳州电厂支付工程款等工作。
苏某和孙某甲是结拜兄弟,苏某排行老大,他是组建邳州某荧热电厂的发起人,公司组建后他主要负责在邳州政府关系的协调和现场的指挥管理及部分招投标工作,后期李某春接管他的工作后,孙某甲安排他在公司(某某大厦九楼办公)负责给投资业务经理的协调沟通工作。
4、被告人王某供述,证实2005年开始,孙某甲雇佣其为驾驶员。2009年孙某甲在某江大厦6楼开一家某某投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借款放款业务,公司成立后没有什么业务,很少人放钱,放的钱也主要让孙某甲归还他的个人债务。2009年下半年,孙某甲欠龚某的钱,为能少还钱,孙某甲就和其、苏某、龚某拜把子。
购买电厂的钱都是孙某融资来的钱,孙某甲不仅自身不光没有钱,还欠了五、六百万的债务。孙某甲投资电厂没有钱,他也从银行贷不到钱。2010年初孙某甲让孙某帮着公司融资,给业务员的返点很高,孙某他们从中捞钱,2010年3、4月份,孙某甲发现后,让其负责分管融资收款及返息、返利、工程款和日常支出工作。
三家公司都是孙某甲以高额融资来的欠款出钱出的资,三家公司的收入来源也都是向投资人高息集资来的资金钱。
利息是月息4-6分,在其提成其干之前提成是31%,之后大概15%-28%。客户的利息均是通过网上银行打款。孙某甲安排用苏某和王某文的个人银行卡吸收和打款,因个人银行卡安全。
孙某甲安排其具体负责融资会计工作这块是孙某甲安排的,融资钱款的支出也是按照孙某甲的要求去做来的。后期公司的所有开支都需经过李某春签字才能进行。
从其接手后,每个月向孙某甲汇报一到三次欠款情况,在欠款超过一亿时,其多次找孙某甲,问他怎么还款,他让其不要过问。后来王某文跑贷款没成功,借款人的到期本金要归还、支付利息、电厂启动需要资金,公司人员工资及其他开销需要大量资金,只有继续融资才能堵上之前的窟窿,公司才能维持下去。
2011年上半年社会上存款的人越来越少,李庆玲、张桂英、凌少民这些团队撤出,把到期本金都抽走了,造成公司越来越紧张。孙某甲召集业务经理,让他们继续融资。在总欠款达到三个多亿的时候其曾对孙某甲说“孙总,这个窟窿越来越大,你怎么来还清这笔钱”,孙某甲说“这不是你操心的事情,你干好你的本职工作就行了。”
孙某甲经常到日本不在公司,每个月都要消费十来万的透支卡,每个月基本都把透支卡的额度用完,用公司融资钱还。孙某甲在某某湖边有一套别墅。
孙某甲安排公司业务经理到日本旅游的资金也是融资的钱,孙某甲安排其我给他打钱,说公司组织两批人到日本旅游,费用公司全包,每一个人一万元钱左右,总计三四十万元。
2011年9月10日后,孙某甲去日本,他老婆、儿子和女儿已经在日本。
用集资来的钱偿还了孙某甲没融资前的个人欠款约1000万元。孙某甲融资前欠秦某三四十万,欠郑某清钱(具体数额我不清楚),欠侯姨几十万,欠王问刚二十多万,欠李某梅钱(具体数额不知道),欠于某华欠(具体数额不知道)等。他欠的钱有些是他让其直接从公司账户上的钱还的,有的是他用自己银行卡还上的钱还的,他卡上的钱也是融资来的,王问刚的钱是孙某甲打给张律师,由律师代还的。
孙某甲带走大约五六5、6百万元人民币。他都是去日本前拿人民币在银行兑换成日元带走,这些钱都是从其这里提取的,有时办公室有现金就给他留着,如果没有就从私人卡里提取,这些钱都是集资款,他每次提钱时都没有给其打条子,其也不敢问他要。2010年其还在淮海西路中国银行给孙某甲提供的一个日本银行账户打过一次钱,对方的名字和具体金额记不清了。
开始孙某甲从其这边要借据收据材料到外面烧,后来买个碎纸机,让收后直接放进碎纸机销毁。孙某甲告诉其到期收回的借据收据相当于废纸一张。孙某甲在去日本前(2011年9月初),到办公室把U盘要走了。孙某甲当时对其说:如果有人问你U盘,你就说被你扔了。因此公安机关之前讯问时,其出于感恩的态度说了假话。事实上孙某甲拿走那个记录投资人数据的移动硬盘。因孙某甲说过给投资人所有的资料不要留在电脑中,从一开始其做账都是用的U盘,后来U盘坏了就改用移动硬盘。
王新文负责对外进行贷款和融资,但至今未能贷到回一分钱。王某文没有从其处拷贝U盘作为备份之用。其工作主要是孙某甲总抓,王某文主要负责对外融资贷款及抓业务经理工作。苏某刚开始在电厂负责建设,后来李某春来了之后就把他调回办公室,负责集团的融资等工作,同时负责向投资人进行解答疑问。向投资人高息借款这事情就是王某文和苏某运作的,因为他们两个加上孙某甲是公司的股东。一般投资人来先在POS机上刷卡或者投资人直接将款项打入苏某的账户中,外地投资者将款打入苏某另外五张卡中,外地投资者将款打入苏某另外五张卡中,最后我们用跨行的转账方式都打到王某文的卡里面,然后于当天晚上把这些集资来的钱处于本金、业务费后将明天要发给投资人利息的钱打入苏某的卡中,这些利息和本金也打到过其的卡和孙波的卡内,但是次数比较少。孙某甲安排的用苏某和王某文的身份证办理银行卡,用他们的身份证开户主要是方便公司进行融资,都是个人银行卡,安全。苏某和王某文都知情,多数业务经理也都知道。
李某春主要分管电厂的财务、支出状况,和江苏某本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某本创业投资公司的税务申报工作,这二家公司因为没有对外营业,因此都是零申报,另外李某春还全面负责邳州某荧热电厂的在建工程。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孙某甲证言,证实融资过程:2009年上半年,其通过侯某某认识了邳州热电厂的赵伟和苏某,王某文是苏某介绍进来。就一起到邳州市政府谈关于收购电厂的事情,准备筹钱购买电厂。郑某介绍孙某进来,说孙某是融资高手,他答应帮我们融资。其把某某九楼租下来,2010年2月开始筹集资金。孙某带着徐万斗、沈红玲等人向社会吸收资金,孙某走后,赵某带着宋某甲、崔某等人向社会吸收资金,后来宋某甲带着一群老太太向社会吸收资金。
邳州某荧电厂、某本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和某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全部是融资来的钱。这三个公司都没有经营和盈利,实际只都是挂个出的牌子,真正目的就是在某某大厦向社会融资。
其主持全面工作,苏某负责协助全面工作、王某文主要负责融资的进展管理和跑贷款,王某负责融资的收款及付息,李某春负责电厂工地手续审批,李某甲负责工地协调,宋某甲等业务经理负责具体向投资人融资。(P8)
2009年年底,其和侯某某、苏某、王某文一起商量收购某荧电厂,邳州政府计算收购需约4200万元。当时其只能拿出1200万元,根本不够。王某文自称是徐州市农业银行的行长,他承诺有办法拿到2亿8千万的贷款,并且还给其一张香港汇丰银行的1.8亿元承兑汇票,说只要木子公司与邳州市政府的合同签订,这1.8亿元的承兑汇票就能使用,并一定拿下贷款。
其把相关手续给王某文后,他到各家银行跑贷款手续,银行表示愿意贷款,但是一直拖延,直到电厂出事贷款也没办有下来。这期间由于融资的钱窟窿越来越大,如果不继续融资,资金链马上就会断,只能不断地融资,鼓励业务经理和业务员努力拉融资。
其采取的就是拿后面人的钱来补前面人的钱,实际上就是拆东墙、补西墙。从2010年12月底就知道这样下去可能资金链会断裂,比较害怕。
公司共购置七台车,共计花了400万。其1台奔驰轿车是用自己的名字上户,70万元购买,其余6辆都是用某荧热电公司的名字买的。其中苏某一辆、王某文一辆、王某一辆、李某春一辆宝马X1,电厂工地的还有一辆,张某森开的一辆面包车。
为了鼓励业务经理融资积极性,2011年4、5月份组织业务经理去日本旅游,带了60万元。其安排王某从财务室拿60万元左右集资款,让那些临时工兑换的。
自业务经理旅游后,自己经常去日本。老婆和儿子、女儿到日本都是由其供养。
对于公司融资没有建立财务账,因银行贷款都要看财务账,银行一看我们在外面负债这么多,窟窿这么大,不可能贷款给我们。
回收纸质的合同资料,其让王某他们不定期烧毁。电脑里的资料和硬盘应该是双份。硬盘在王某的财务室,如果王某销毁的话,王某文手里应该还有备份。经专门商定,王某文分管财务,他手里肯定有个备份。
王某会将客户的信息和收据输入电脑,然后把本月的数报给王某文,王某文再把这个数据向其汇报,王某文到王某那里拷数据。
事实上,2010年5月之后,其就和他们商量怎么办,这样干下去窟窿越来越大,其也担心这么高的利息无法偿还老百姓的钱,后来就决定,这种融资继续干下去,一边由王某文负责联系银行贷款,某某大厦这边一边融资筹集资金,用于购买设备,搞基础建设,用后面投资户的钱,来还前期欠投资户的钱,这样一直滚动运转下去,最后电厂就能正常生产经营了。最后把电厂做抵押,从银行贷款再用来还老百姓的钱。
2011年9月9日,其因公司资金链断裂,害怕没法收场,先跑到日本躲起来,其觉得在日本逃下去,事情会越来越复杂,心里压力会很大。
2、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其在孙某甲的江苏某本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工作,在邳州热电厂担任办公室主任。孙某甲等人以投资建设邳州某荧热电厂名义,在徐州市某某北路某某大厦按月息6%的利率,向社会不特定人员以公开宣传方式吸收存款,并且按一定提成费给投资介绍人提成。实际收购电厂的投入资金都是从某某大厦融资的资金。其与王某文一起到银行或者投资公司去谈贷款的事情,都没有贷到款项。其不知道为什么王某文说能贷来款。公司主要领导有孙某甲、李某春、王某文、苏辉、王某等人。苏某分管财务时,财务做的非常乱,孙某甲对他不满意。孙某甲逃到日本后,2011年9月20日左右,孙某甲发表了网上视频讲话,保证在11月1日还款等情况。
3、证人孙某乙证言,证实其帮助孙某甲融资的过程。孙某甲说接管邳州电厂转手后卖钱可以赚至少1个亿,并由其团队开始向社会融资,按照月息6分给投资人,业务员的提成按照业绩给他们返点。后来其到某某大厦接触后发现孙某甲还欠其他人钱,个人诚信度相当差。为加快公司融资速度,从银行购买了好几部电话刷卡机,投资人直接到王某那里刷卡交易。2010年4月初,其发现某某大厦公司多个员工都在填外汇汇款单,帮孙某甲往日本打款等情况。
4、证人郑某证言,证实孙某甲曾向自己借款,合同到期后,孙某甲没钱还。其介绍孙某乙给孙某甲,让孙某乙帮孙某甲融资等情况。
5、证人冯某证言,证实其帮助孙某甲进行融资的经过。2010年1月,其通过孙某乙认识孙某甲,孙某甲称某荧电厂需要资金,让其和孙某乙等人帮助融资。公司对外融资的月息是6分,业务员返点按照25%。公司印制宣传手册,大厅内的电视播放屏宣传,给投资人介绍孙某甲实力很强,在日本还有某本新能源公司,后续有日本资金注入,还可以通过王某文贷款,另外政府拨款等情况。
6、证人赵某证言,证实其做业务经理,在某某大厦为某荧电厂进行高息融资的经过。公司给投资者按照月息6分付息。给其下面几个业务员返点是按25%,其拿3%,手下的业务员拿22%。其在公司期间共拿了几百万元的返点费用。三家公司都是孙某甲的公司,加上王某文、苏某、李某春、王某等一些人的具体操作,公司从开始就是向民间融资,其他没有一分钱的收入来源等情况。
7、证人苏某证言,证实其帮助孙某甲向社会融资的经过。孙某甲对其和孙某等人说准备收购邳州某荧热电厂,资金周转不开,让孙某帮助融资。其在孙某等人的带领下,开始在某某大厦向社会进行融资。2010年4月22日后,孙某基本不大去公司,还劝自己撤出。7月份孙某甲带业务经理到日本参观他的十几个连锁餐饮公司,到日本后根本没有看到,回来后其就提出离开公司。孙某甲购买邳州热电厂所用的钱都是通过业务人员向民间融资来的,工程队进入电厂的时候都是垫资的等情况。
8、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2010年4、5月份,苏某告诉其邳州某荧电厂是孙某甲跟日本合伙项目,邳州市政府都支持,后来其就投资了200万元。2010年8月份,苏某让其交5万元,带其去日本考察企业,从日本回来后自己就没再向公司投钱。2011年5、6月份,崔某告诉其,孙某甲跟台湾和徐州新区合作项目,要买地,大家都在入股,其到王某处转账300万元。到2011年10月,其发现公司出事了等情况。
9、证人宋某甲证言,证实其担任公司的业务经理帮助孙某甲向社会融资的经过。主要为邳州某荧热电厂拉客户投资,谈好后,其带客户去会计王某那里刷卡或给现金,然后到张某甲和刘某乙那换借据。公司从一开始就是向民间融资,没有一分钱的收入来源。王某文没有跑成一笔贷款,他除了跑贷款外还给业务经理讲课。王某负责民间融资的手续办理和资金进出管理,直接受孙某甲的管理,李某春需要钱时也可以调动。公司给业务经理的返点是10-22%。2011年7月,其和王某文、苏某等人一起到深圳谈贷款,王某文和苏某跟别人谈的,说和对方签了意向合作书。回来后王某文对公司业务经理和投资户讲已签了5个亿的合同,一个月左右钱就能到位,让大家放心融资等情况。
10、证人李某丙证言,证实其担任业务经理,帮助孙某甲融资的经过。孙某甲虚构自己的资金能力,不止一次说从外来的财团、香港公司浦发银行贷来钱,把电厂建设起来,公司资金才能火起来,也能还上投资户的钱。但从来没看过他弄来钱,都是拿新投资的钱还前面客户的钱等情况。
11、证人刘某甲证言,证实其在孙某甲的江苏某本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担任业务经理,帮助公司进行融资的情况及公司人员分工情况。公司按其所拉投资的本金以一定的比例给其提成。王某文是副总经理,负责跑银行贷款,经常讲贷款到了,但始终没有贷到款。2010年7月,公司安排20多人到日本考察等情况。
12、证人崔某证言,证实其在某某大厦帮助孙某甲向社会进行融资。2010年10月,孙某甲、苏某、李某春、王某和王某文为了留住业务经理,一直说贷款就要到了。孙某甲给其看电厂的土地证,和一张工行1.2亿元的支票。2011年4月,孙某甲说他在铜山新区买了一块地,准备建这个LED厂,2011年6月,孙某甲又要建资生堂灌装工厂,并说建成后一年至少赚六个亿。孙某甲开会时还说,九里区有他五十几套房子。2011年9月,公司出事后,孙某甲说他要到北京去拿5000万的承兑汇票,电厂还缺3000万元就能建成,说这个钱是邳州政府给公司的支持等情况。
13、证人宋某乙证言,证实帮助孙某甲融资的经过。其于2010年3月份经朋友介绍到某某大厦投资,后来就介绍其亲戚朋友来投资。之后其担任业务经理,按公司提供资料对外宣传,拿投资款的返点费。2010年8月份,赵某通知其交5万元做江苏某本新能源公司日本系列的日用保健产品。孙某甲安排业务经理20多人到日本实地考察企业文化等情况。
14、证人王某证言,证实2010年8月左右,孙某甲安排王某带着其和吴兆顺去徐州淮海路中国银行兑换和汇款外币手续。往日本汇款金额是5万元,汇的钱都是从王某带的银行卡中刷的。2010年7月,孙某甲带着公司业务经理等多人到日本旅游等情况。
15、证人胡某证言,证实2010年年底,王某让其和王某等人到中国银行给孙某甲兑换日元、美元。这些钱都是投资款。2010年7月和2010年8月带公司员工和业务经理分两次去日本,说是考察,实际是旅游,费用都是公司出的。2010年10月、12月,孙某甲安排其取款三、四十万元。2010年12月10日孙某甲还安排其到公司楼下的农行转20万元给周贵民等情况。
16、证人曹某证言,证实2010年11月,王某带着其到中国银行拿5万美元换日元,直接汇到一个日本的帐户等情况。
17、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其在财务室负责开票,财务室受孙某甲和李某春的领导,主要由王某向他们俩汇报工作。借据和收据由其保管,一般一个月其把收据、借据复印件交给王某。后来王某把资料都烧毁了,其和刘某乙的移动硬盘都被王某收走,其他资料已全部给他了。2011年1月1日,王某让其接手李新新的工作,还说不要在电脑上操作,数据都放U盘里等情况。
18、证人刘某乙证言,证实孙某甲让办公室的人带着身份证到中国银行办理往日本汇款的手续,其帮助汇过。2010年6月,孙某甲安排其在财务室工作,主要负责给投资人打利息。王某负责每天核对收取投资人的交款总账,有到期的本金和给业务经理的返点钱也是王某负责。公司本来给其和张某甲、王某分别配备一个移动硬盘,2011年9月被王某收回,让使用U盘工作,后来有投资人闹事,王某又将U盘收回等情况。
19、证人周某证言,证实2010年9月初,胡某找其和谢炜炜、王鹏宇等人去中国银行兑换外币,兑换的钱是胡某从孙某甲那里拿的现金,兑换的外币交给胡某等情况。
20、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其是孙某甲前妻,2010年5月,孙某甲帮其垫付110万元给孩子买房子,孩子出国留学的钱都是孙某甲支付等情况。
21、证人杜某证言,证实其是徐州市中日协力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0年,孙某甲组织公司员工到日本福冈旅游,共分两批,每批20人左右,每人8000元左右等情况。
22、证人刘某丙证言,证实其在邳州市发改委工作,主要负责某荧电厂收购之前债权债务清理。孙某甲在洽谈时给政府承诺,他自己有经济实力,也有外资方面的关系,可以从日本引进外资,电厂建设资金不成问题。该项目是邳州市政府的“三重一大”工程,政府主要帮助协调方方面面的关系,提供办理相关手续,搞好服务,整体工程建设资金全部由孙某甲负责筹集,邳州市政府不提供资金注入工程建设等情况。
(三)集资参与人的证言
翟某燕、何某文、金某英等2400余人的证言,证实各人在其参与投资某荧热电厂、某本新能源发展公司参与集资的的过程以及涉及的本金、已获利息、返点、实际损失情况等。
(四)书证
1、参与集资的借款合同、收据复印件、转账打款的凭证等。
2、邳州市人民政府与孙某甲签订的合作意向书。
3、邳州市某荧热电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关于某荧热电公司2004年颁布的一系列文件、批复、审批意见等相关材料。邳州市某荧热电有限公司土地证,证实2010年12月16日,邳州市政府给邳州某荧热电有限公司颁发了73096.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证。
4、邳州市某荧热电有限公司商业计划书,注明编写人员有中国注册会计师龚某发、中国注册税务师李某春、中国注册策划师王某文。徐州市职称工作办公室出具的证明,证实李某春自2005年至2012年未在徐州市通过全国注册税务师考试;徐州市职称办根本未开展王某文所述的注册策划师资格的考试。
5、兑换外币情况、购汇通知书、个人购汇交易明细查询,证实2010年3月9日至2011年9月11日,孙某甲以孙某甲、陶某、孙木某泽、李某甲等人名义以去香港、日本、美国旅游、学习为名,购汇折美元共计422615.14美元。
6、出入境记录查询,证实孙某甲及其家人自2009年至2011年间往返中国和日本的情况。
7、江苏某本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某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
8、徐州市某某投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银行交易明细,证实徐州市某某投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是2009年6月10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是孙某甲,用于注册的100万元在2009年6月12日被取走。
9、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收条,证实2011年2月21日,孙某甲偿还2005年的债务247230元。
10、邳州某荧热电有限公司的现金日记账,证实与建设电厂有关的费用中大部分是差旅费、机票、招待费和某某大厦九楼集资点日常经营所需要的费用。
11、徐州市方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书、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出具的统计表,证实经统计徐州地区报案人员的损失数额3.6亿余元人民币。补充审计报告反映了资金去向情况。
12、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该案侦查机关陆续冻结、扣押涉案存款及现金、查封涉案人员个人房产、查封邳州某荧热电厂建厂土地以及该厂区内全部厂房、设备和扣押汽车等追缴赃款赃物情况。
13、本案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李某春、苏某、王某文、王某的到案情况及本案发破案情况。
14、户籍信息证明、现实表现情况证明等,证实四名被告人的自然情况和现实表现情况。
针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意见,结合查明的事实和依据法律规定,分别评判如下:
(一)对于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各被告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意见,经查,孙某甲自己既无资产也无资金,却虚构自己的经济实力,以投资邳州某荧电厂为由,谎称有大额银行投资,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的公众集资,集资后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数额和集资规模明显不成比例,任意支配处置集资款项,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犯罪行为,性质已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所确认为集资诈骗犯罪。而根据各被告人的供述、孙某甲的供述材料以及参与为邳州某荧电厂非法集资的相关业务经理的证言等本案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李某春、苏某、王某文、王某对于孙某甲实施该集资诈骗的行为及对孙某甲实际经济状况以及高息集资必将无法偿还的结果均是明知的,而仍然主动参与孙某甲领导的集资诈骗共同犯罪,为孙某甲提供帮助,根据孙某甲的安排从事所谓的管理工作,在孙某甲的领导下相互分工配合,从不同方面共同维系了某荧热电公司非法集资的循环运行,最终致使涉案集资款不能返还,故四被告人的行为依法均构成集资诈骗罪。各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二)关于被告人苏某、王某文是否具有自首情节的问
题,经查,二被告人均当庭否认自己主动参与与孙某甲为首的犯罪团伙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非法集资的事实,故二被告人的当庭辩解已非对案件性质的辩解,而系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而二被告人在本案中虽有自动投案情节,亦不能认定为自首,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与本院查证事实不符,不予采信,但本院在量刑时会充分关注其归案情节、具体的供述情况和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确定刑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春、苏某、王某文、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给集资参与人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集资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同时经查,四被告人并非本案犯意的提起者或组织者,对吸取的公众款项也无实际支配权,四被告人系根据孙某甲的授意、安排而实施各自的行为,在与孙某甲的共同犯罪中均起辅助和次要作用,依法可以认定为从犯,均可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春、王某被抓获后及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基于上述评判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春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7日起至2019年5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苏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7日起至2018年11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王某文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10日起至2018年11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王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7日起至2018年11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五、本案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返还集资参与人。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袁雪柏
代理审判员 周平波
人民陪审员 庄发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冯 楠
书 记 员 严 超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