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与吕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6-15阅读量:(1916)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深宝法沙民初字第928号
原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雷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永斌,广东海联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良洪,广东海联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男,户籍地址。
上列原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吕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拖欠其货款人民币460721.23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所欠货款460721.23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460721.23元未付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吕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60721.23元。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10元、公告费人民币260元,合计84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邱碧媛
人民陪审员 王先月
人民陪审员 曾映霞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燕 文
书 记 员 温燕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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