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许某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6-14阅读量:(1500)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历民初字第2016号
原告许某某,女,19**年出生,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尤飞,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某,男,19**年出生,住所地沈阳市,其他不详。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兰霞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尤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姚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某某诉称,2006年1月份原告与被告认识,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致使原告对生活失去信心,精神恍惚无法正常工作,被告始终未尽到做丈夫的责任,夫妻感情日益恶化。原告曾于2013年1月向贵院提起过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无任何的沟通,根本无法共同生活,原、被告也无和好的可能,无奈之下原告只有再次提起离婚,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原告许某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1、结婚证1份,证明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登记结婚;
证据2、(2013)历民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书1份,证明原告曾提起过离婚诉讼;
证据3、视频资料1份,证明被告姚某同意与原告许某某解除婚姻关系。
被告姚某未向本院提供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根据上述证据及庭审查明的情况,综合确认事实如下: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姚某于2006年1月认识,于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3年1月,原告许某某以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姚某离婚。2013年6月26日本院作出(2013)历民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未有改善,原告许某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许某某为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提交视频资料一份,该资料显示,被告姚某同意离婚。原告许某某陈述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被告姚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对于原告许某某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许某某两次提出离婚,经本院判决一次不准离婚后,被告姚某未有争取和好的表现,夫妻关系没有改善,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被告姚某表示同意离婚,可见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原告许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姚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兰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张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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