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郭某某、张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6-14阅读量:(144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历城刑初字第239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某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职工,住济南市历下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4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历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卢军,山东国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济南市历城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历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高国华,山东国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城检公刑诉(2014)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张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周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014年9月15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周某某,被告人郭某及其辩护人卢军、张某及其辩护人高国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8日晚,被告人张某与郭某在一起吃饭时,谈及张某的弟弟张某与邵某某离婚的事情,被告人郭某问张某如果邵某某在家是否敢揍她,张某表示敢。后两被告人窜至位于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号化纤厂宿舍*号楼*单元201室的邵某某的住处,敲开门后,强行进入室内,因言语不合,两被告人将邵某某的母亲被害人周某某踹倒在地,用脚多次踢其胸部、肋部、腰部、腿部,并用手打其脸部,致周某某面部软组织挫伤,眶内壁骨折,眼部挫伤,鼻出血,后评定为轻微伤;左侧肋骨六处骨折,后评定为轻伤一级;脾内出血,后评定为轻伤二级。2014年3月28日,被告人郭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4年3月31日,被告人张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郭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和辩解,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如下:1、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2、郭某表现一贯良好,认罪态度好;3、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郭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和辩解,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如下:1、张某具有自首情节;2、张某表现一贯良好,认罪态度好;3、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法庭审理查明:
2014年3月8日晚,被告人张某与郭某在一起吃饭时谈及张某的弟弟张某与邵某某离婚的事情,郭某问张某如果邵某某在家是否敢揍她,张某表示敢。后两被告人窜至位于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号化纤厂宿舍*号楼*单元*室的邵某某的住处,敲开门后,强行进入室内,因言语不合,郭某将邵某某的母亲周某某踹倒在地,用脚多次踢其胸部、肋部、腰部、腿部,并用手打其脸部;张某在一旁训斥周某某,并用手机进行录音。周某某面部软组织挫伤,眶内壁骨折,眼部挫伤,鼻出血,被评定为轻微伤;左侧肋骨六处骨折,被评定为轻伤一级;脾内出血,被评定为轻伤二级。2014年3月28日,被告人郭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4年3月31日,被告人张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案件审理过程中,郭某、张某与周某某达成赔偿协议,郭某、张某赔偿周某某经济损失共计十二万元,周某某对郭某、张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张某与邵某某是夫妻关系,现在双方进行离婚诉讼,邵某某与其母周某某居住于登记在张某父亲张兴家名下的房屋内。张某是张某的哥哥,郭某是张某的朋友。2014年3月8日晚上,张某、郭某和张某一起吃饭,商谈张某离婚诉讼的事宜。席间,张某和郭某怂恿张某将邵某某母女从房子赶出了,张某表示不同意后就离开了。
2、证人邵某某的证言证明:张某与邵某某是夫妻关系,被害人周某某是其母亲,其母女二人现居住于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号化纤厂宿舍*号楼*单元*室,该房产不是其与张某的共同房产。现其与张某正在离婚,张某的家人想让其搬出去。2014年3月8日晚,其母亲在该房中被张某的哥哥张某和一个郭姓男子打伤,他们也是为了将其赶出这套住房。案发当时邵某某不在现场,是派出所民警通知的。其母亲肋骨骨折、脾破裂、眼眶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伤后住院治疗。
3、受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证明:周某某是邵某某的母亲,张某系其女婿,张某是张某的哥哥。2014年3月8日晚21时许,周某某正在屋里睡觉,张某自称是房东,带领陌生男子进入屋内,要其搬出该住房,双方发生争执。陌生男子踢周某某的肋部、腰部、腿部,还用手打其脸部。案发十多天前,该陌生男子和一个女的来周某某住的地方找过张某。
4、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出具的归案经过及发破案经过证明:2014年3月8日21时,周某某在历城区花园路*号*号楼*单元*室被人殴打至肋骨骨折。经调查,郭某、张某、张某有重大作案嫌疑。2014年3月28日,郭某被抓获归案。3月31日上午,张某主动到东风派出所投案,郭某、张某对殴打周某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5、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周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6、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明:案发现场位于历城区花园路*号化纤厂小区*号楼*单元*室。
7、户籍证明信证明:郭某、张某的基本身份信息,案发时其二人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8、谅解书及收据证明:郭某、张某与周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周某某经济损失共计十二万元,周某某对郭某、张某表示谅解。
9、被告人郭某、张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证明的事实基本相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因其弟弟的家务事与被害人发生纠纷后,未采取妥当方式解决纠纷,而是纠集被告人郭某殴打受害人,并致对方轻伤。公诉机关指控其与郭某犯故意伤害罪均成立。公诉机关对本案的定性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郭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郭某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张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张某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予以采纳。据此,对被告人郭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张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 飞
人民陪审员 程 皓
人民陪审员 金吉明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程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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