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魏某某与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6-13阅读量:(1615)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槐民初字第700号
原告魏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徐文龙,山东国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边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牟阳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徐文龙,被告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3年6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不仅不负担家庭日常生活费用,还经常喝酒辱骂原告。婚后原告努力争取被告的信任,希望得到被告的爱护及关心,尽心尽力伺候老人、抚养孩子。2014年初,因原告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房租,要求被告帮助支付。被告不仅不支付,还从家里搬出,与原告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边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家里的生活费用都是我出的,原告搬出去做生意租房居住,租赁费每月500元。我愿意给原告支付房租,但被告不同意,让我走了。原告在我儿子处拿了19000元,还给我,就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6月1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共同子女。2014年初双方分居生活。现原告魏某某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庭审中,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同意离婚前提是要求原告偿还其借被告儿子19000元的借款。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为证,经本院质证、认证及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维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告魏某某与被告边某某婚前缺乏了解,短暂接触后即登记结婚。双方婚后经常发生矛盾,亦未能生育共同子女。双方均系再婚,本应珍惜这次来之不易的婚姻,但双方虽结婚多年,仍未建立起相应的夫妻感情。双方均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边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要求原告偿还向其儿子19000元的借款,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亦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上述借款涉及第三人利益,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故对被告要求原告承担上述债务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相关权利人可另行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魏某某与被告边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某、被告边某某各负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牟 阳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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