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崔×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6-12阅读量:(1094)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北民初字第6030号
原告崔×。
委托代理人朱春颖,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术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
委托代理人董毅。
原告崔×与被告张××离婚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年底经朋友介绍相识恋爱,2007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前被告曾有出轨行为,后因被告保证悔改,原告便没有追究。婚后,原、被告经常因被告不做家务、晚回家等家庭琐事争吵。2008年,双方吵架时,被告将原告轰出家门,后双方和解。2010年,因吵架被告再次将原告轰出家门,原告回来时,被告不让原告进家,并报警。此后被告将家中门锁更换,造成原告无法回家。2010年×月×日,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三年有余。分居期间,双方几乎不见面,被告仅有的和原告联系的一两次,都是和原告提出离婚。2009年,原、被告和被告父母开始办理签证,准备到加拿大居住。2012年,签证办下来后,被告及其父母隐瞒签证办下来的事实,偷偷出国,致原告的签证作废。自被告及其父母出国后,双方没有任何联系。现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双方没有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辩称,我同意与原告离婚,双方没有子女,也不存在共同财产。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年底经朋友介绍相识恋爱,2007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共同居住在被告父亲所有的坐落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花园×号房内。婚后因琐事常发生矛盾。2010年×月×日,原、被告因吵架,原告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被告于2012年×月×日离开中国去往加拿大。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并提交了离婚意见书。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但婚后未能做到相互体谅,也没有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两愿离婚,本院依法准许。双方均表示没有共同财产,故本院不予置议。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原告崔×与被告张××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更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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