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杨某忠与汪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5-31阅读量:(1373)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雨民一初字第00162号
原告:杨某忠,男,19**年**月**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红纪,杨穆鸿,安徽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某明,男,19**年**月**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顾春雷,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忠与被告汪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华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忠的委托代理人杨穆鸿,被告汪某明的委托代理人顾春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杨某忠诉称:汪某明因需向杨某忠借款合计246万元,约定借款利息为4分2厘,并于2011年11月26日向杨某忠出具借条一份。现杨某忠多次要求汪某明归还借款,但汪某明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故此,请求法院判令1、汪某明立即归还杨某忠借款本金246万元。2、汪某明支付利息15.498万元(该利息计算到2012年1月6日,此后每月利息按本金246万元、月息4.2%标准计算至汪某明实际还款完毕之日止)。3、由汪某明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汪某明辩称:1、汪某明没有向杨某忠借款246万元。246万元是150万元加上利息及复利计算而来。2、本案借款主体不是本案的杨某忠与汪某明,而是芜湖市佳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新疆中非资源开发有限公司。3、借款本金只有150万元,双方利息约定违反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汪某明因需于2010年11月26日向杨某忠借款150万元,约定借款利息为4分2厘,并于2011年11月26日向杨某忠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借到杨某忠现金计246万元(月息4分2厘),另原给杨某忠借据(2010年11月26日)作废。借条落款由汪某明签名,时间为2011年11月26日。
上述事实,有杨某忠提交的身份证、借条及汪某明提交的杨某忠于2011年10月8日书写的150万元加上利息(月息4分2厘)及复利计算得款2457554元清单一份、录音资料一份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汪某明提交的电子汇划收款回单、协议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能达到汪某明提出的证明目的即本案借款主体不是杨某忠与汪某明,故不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ぁM裟趁饔笆敝Ц堆钅持医杩畋鞠?。杨某忠主张借款本金246万元证据不足,不予以采信;主张月息4分2厘及复利部分违反法律规定,亦不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汪某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杨某忠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本金150万元,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5.6%的四倍,自2010年11月26日起计算至150万元本金还清之日止)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用减半收取132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240元,由汪某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华珍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洪涛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