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5-25阅读量:(1253)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江宁民初字第737号
原告李某,女,19**年*月**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庆,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甲,男,19**年*月**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姚树彦,江苏巨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道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庆、被告陈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姚树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其与被告系自由恋爱,2010年10月10日双方登记结婚,2011年3月14日生育儿子陈某乙。婚初夫妻关系尚好,后因被告与多名异性保持不正当的关系,致夫妻间产生矛盾,2013年9月起双方分居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由被告抚养。
被告陈某甲辩称:原告所诉离婚事由与事实不符,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0日双方登记结婚,2011年3月14日生育儿子陈某乙。婚初夫妻关系尚好,后因被告与异性交往不当,致夫妻间产生矛盾。2014年2月,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以上事实,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
审判员 徐道海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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