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钱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6-05-19阅读量:(1447)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商)初字第09549号
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甲**号。
负责人江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月,北京市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洪亮,北京市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被告钱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其开户银行账户内存款221840.96元,现原告提供了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钱某某在其开户银行内的存款二十二万一千八百四十元九角六分,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李铮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荣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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