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芦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5-18阅读量:(1816)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上刑初字第2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芦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2011年11月15日因吸毒被新乡市公安局卫滨第二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12月1日被新乡市卫滨第二分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3年11月16日被河南省原阳县公安局特警大队抓获,并羁押于原阳县看守所。2013年11月20日移交郑州市公安局上街区分局刑侦大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上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毛东升,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肖泽领,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上检刑诉(2014)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芦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建飞、被告人芦某某及其辩护人毛东升、肖泽领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10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芦某某驾驶一辆黑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带着胡宗杰(已判刑)到郑州市上街区中医院,将被害人冯某某的一辆珠光白色******W型爱玛牌骑式电动自行车(价值1346元)、被害人张某的一辆玫瑰红色TDT****Z型绿源牌骑式电动自行车(价值810元)、被害人周某的澳柯玛牌电动自行车上的一组天能牌48伏电瓶(价值235元)、片医室的三辆森地牌电动自行车上的三组天能牌48伏电瓶(价值450元)盗走。后二人驾车到上街区人民医院,将被害人倪某某的苏杰牌电动自行车上的一组超威牌48伏电瓶(价值296元)盗走。赃物未追回。
2、2012年10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芦某某驾驶一辆黑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带着胡宗杰到郑州市上街区人民医院,将被害人魏某某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上的一组天能牌48伏电瓶(价值150元)、被害人翟某某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上的一组天能牌48伏电瓶(价值342元)、被害人赵某某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上的一组天能牌48伏电瓶(价值469元)、被害人曾某某的绿源牌电动自行车上的一组绿源牌48伏电瓶(价值194元)盗走。后二人又驾车到中国长城铝业公司职工医院,将被害人季某某的一辆银白色炫雅型雅迪牌骑式电动自行车(价值1265元)、被害人谭某某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上的一组天能牌48伏电瓶(价值449元)、被害人许某某的千鹤牌电动自行车上的一组天能牌48伏电瓶(价值362元)盗走。赃物未追回。
3、2012年11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芦某某驾驶一辆黑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带着胡宗杰到中国长城铝业公司职工医院,将被害人任某某的千鹤牌电动自行车上的一组海宝牌36伏电瓶(价值70元)盗走。后二人驾车到上街孟津路6号楼下,将被害人张某某的大名牌电动自行车上的一组超威牌48伏电瓶(价值469元)、被害人邢某某的陆鹰牌电动自行车上的一组天能牌48伏电瓶(价值235元)盗走。之后二人又驾车到上街区人民医院,将被害人李某某的一辆新日牌骑式电动自行车(价值1100元)盗走。赃物未追回。
4、2012年11月14日凌晨1时,被告人芦某某驾驶一辆黑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带着胡宗杰到郑州市上街区中心路供电局家属楼下,将被害人车某某的一辆永久牌TDR9233Z型电动自行车(价值1980元)盗走。赃物未追回。
5、2012年12月5日凌晨1时,被告人芦某某驾驶一辆黑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带着胡宗杰到郑州市上街区16街坊菜市街5栋22号楼下,将被害人黄某某的澳柯玛牌电动自行车上的一组天能牌48伏电瓶(价值168元)、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上的一组恒威牌48伏电瓶(价值255元)盗走。赃物未追回。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认为被告人芦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芦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芦某某认罪态度好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12年10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芦某某驾驶一辆黑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带着胡宗杰(已判刑)到郑州市上街区中医院,将被害人冯某某的一辆珠光白色******W型爱玛牌骑式电动自行车(价值1346元)、被害人张某的一辆玫瑰红色TDT****Z型绿源牌骑式电动自行车(价值810元)、被害人周某的澳柯玛牌电动自行车上的一组天能牌48伏电瓶(价值235元)、片医室的三辆森地牌电动自行车上的三组天能牌48伏电瓶(价值450元)盗走。后二人驾车到上街区人民医院,将被害人倪某某的苏杰牌电动自行车上的一组超威牌48伏电瓶(价值296元)盗走。后由芦某某将赃物卖掉,二人分赃。赃款已挥霍,赃物未追回。
2、2012年10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芦某某驾驶一辆黑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带着胡宗杰到郑州市上街区人民医院,将被害人魏某某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上的一组天能牌48伏电瓶(价值150元)、被害人翟某某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上的一组天能牌48伏电瓶(价值342元)、被害人赵某某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上的一组天能牌48伏电瓶(价值469元)、被害人曾某某的绿源牌电动自行车上的一组绿源牌48伏电瓶(价值194元)盗走。后二人又驾车到中国长城铝业公司职工医院,将被害人季某某的一辆银白色炫雅型雅迪牌骑式电动自行车(价值1265元)、被害人谭某某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上的一组天能牌48伏电瓶(价值449元)、被害人许某某的千鹤牌电动自行车上的一组天能牌48伏电瓶(价值362元)盗走。后由芦某某将赃物卖掉,二人分赃。赃款已挥霍,赃物未追回。
3、2012年11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芦某某驾驶一辆黑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带着胡宗杰到中国长城铝业公司职工医院,将被害人任某某的千鹤牌电动自行车上的一组海宝牌36伏电瓶(价值70元)盗走。后二人驾车到上街孟津路6号楼下,将被害人张某某的大名牌电动自行车上的一组超威牌48伏电瓶(价值469元)、被害人邢某某的陆鹰牌电动自行车上的一组天能牌48伏电瓶(价值235元)盗走。之后二人又驾车到上街区人民医院,将被害人李某某的一辆新日牌骑式电动自行车(价值1100元)盗走。后由芦某某将赃物卖掉,二人分赃。赃款已挥霍,赃物未追回。
4、2012年11月14日凌晨1时,被告人芦某某驾驶一辆黑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带着胡宗杰到郑州市上街区中心路供电局家属楼下,将被害人车某某的一辆永久牌TDR9233Z型电动自行车(价值1980元)盗走。后由芦某某将赃物卖掉,二人分赃。赃款已挥霍,赃物未追回。
5、2012年12月5日凌晨1时,被告人芦某某驾驶一辆黑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带着胡宗杰到郑州市上街区16街坊菜市街5栋22号楼下,将被害人黄某某的澳柯玛牌电动自行车上的一组天能牌48伏电瓶(价值168元)、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上的一组恒威牌48伏电瓶(价值255元)盗走。后由胡宗杰联系买家,二人一起将赃物卖掉。赃款已挥霍,赃物未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羁押证明、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110”报警记录,被害人冯某某、张某、周某、倪某某、魏某某、翟某某、赵某某、曾某某、季某某、谭某某、许某某、任某某、张某某、邢某某、李某某、车某某、黄某某的陈述及购物凭证,同案犯胡宗杰的供述及上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人杨某某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指认照片,视听资料,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芦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达人民币10645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芦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芦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对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芦某某认罪态度好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根据被告人芦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芦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6日起至2014年11月15日止。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朱艺枝
审 判 员 陈 超
人民陪审员 梅新建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金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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