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刘某1等与刘某6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6-05-17阅读量:(1484)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31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1,男,19**年**月**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2,男,19**年**月**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3,男,19**年**月**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4(兼丁某1、丁某2、丁某3、丁某6、丁某5之委托代理人),男,19**年**月**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5,女,19**年**月**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6,男,19**年**月**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1,男,19**年**月**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2,男,19**年**月**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3(兼刘某5、刘某2、刘某1委托代理人),男,19**年**月**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4(兼刘某5、刘某2、刘某1委托代理人),女,19**年**月**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5,男,19**年**月**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关村软件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中关村软件园信息中心**座。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倪连福,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志民,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6,男,19**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刘某6之子),19**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玉杰,女,19**年**月**日出生,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史××,女,19**年**月**日出生。
上诉人丁某4、丁某3、丁某2、丁某6、丁某1、丁某5、上诉人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上诉人北京中关村软件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1)海民初字第17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1)海民初字第1758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爱红
代理审判员 李晓龙
代理审判员 赵 蕾
二○一四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舒 妍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