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16-05-16阅读量:(1702)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中民初字第1337号
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五五路**号。
负责人孔某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韩鸿雁,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邵启智,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被告霍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诉被告李某某、霍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某某、霍某某银行存款72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李某某、霍某某银行存款7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董国辉
人民陪审员 高俊发
人民陪审员 谢淑云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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