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谢某甲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5-16阅读量:(946)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蜀民一初字第02626号
原告:谢某甲,曾用名谢北平,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代理人:张然峰,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严晶,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蜀山区。
委托代理人:王娜,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某甲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巧珍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然峰、严晶,被告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在1988年上中专时相识,1989年原被告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在原巢湖市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谢某乙。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由于双方性格爱好方面的差异,自**004年开始,双方经常为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开始破裂。**007年初,原被告之间的矛盾进一步升级,双方夫妻感情严重恶化,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原被告婚后于1999年购买住房一套,位于合肥市霍山路*号*幢*室,登记在被告名下。原告认为,原被告性格差异较大、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继续维持这种关系双方都会痛苦,为此诉至蜀山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对其诉称提供证据如下:1、原被告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婚姻登记证明;3、房屋所有权登记、转让审核表;4:借条复印件、转账凭证。
被告辩称:女儿需要父母双方的共同培养和支持,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庭予以引导,故不同意离婚。
被告对其辩称提供证据如下:1、身份证;**、借条复印件六张、转账凭证五张;3、机动车登记证书、完税证、发票联复印件、多项查询单原件;4、企业注册信息查询单;5、谢某甲名下交通银行合肥屯溪路支行两账户、农业银行巢湖人民路支行账户明细三份。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7年相识,****年**月**日开始共同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谢某乙。双方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好。近年来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导致夫妻关系不睦。被告不同意离婚,希望双方能够和好。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1、3被告提供的证据1与双方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合,且生育一女,应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近年来双方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产生隔阂,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夫妻之间应当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多加强沟通和交流,积极地承担起对家庭应尽的责任,多关心对方,做到彼此谅解和宽容,相互信任,坦诚相待,夫妻感情尚有和好的可能。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谢某甲与孙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谢某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徐巧珍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彭昌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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