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李某祥与陈某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5-16阅读量:(1299)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包民一初字第02979号
原告:李某祥,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代理人:祁兵,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晓磊,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端,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原告李某祥诉被告陈某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方业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祥及其委托代理人祁兵、蒋晓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祥诉称:被告陈某端因工程投资事宜多次向原告借现金共63万元,并于2015年元月10日出具借款为18万元的欠条、2015年7月1日出具欠款为45万元的欠条,两欠条约定的还款日期均为2015年7月1日。后被告没有如期还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63万元、延期付款利息882元(利息自2015年7月1日暂计算至2015年7月14日,以后息随本清);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陈某端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自2007年起,原告李某祥与被告陈某端之间开始借贷往来。陈某端因做工程需要,陆续向李某祥借款。2015年1月10日,陈某端向李某祥出具一份欠条,内容为:欠到李某祥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此款在本月(年)7月1号前还清。2015年7月1日,陈某端又向李某祥出具一份欠条,内容为:欠到李某祥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此款在本年7月1号前还清。2015年7月10日,陈某端书写一份情况说明,载明:“本人陈某端因在送变电变电公司承包工程投资,从李某祥、贾某贵等人多次借现金款,累计约110万元(详见借条附后),本人答应在2015年7月1号前还清此款,现因工程停下来,没能按时还款。”2015年7月13日,李某祥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欠条,情况说明,建设银行及邮政储蓄银行流水单,徽商银行及工商银行卡折对帐单,证人唐某、陈某出庭作证的证言,以及原告当庭陈述的内容等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陈某端借原告李某祥人民币63万元,有陈某端书写的借条及情况说明佐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按欠条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已经构成违约,故被告应自2015年7月2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祥借款本金63万元,并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63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10元,减半收取5055元,由被告陈某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方业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何菊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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