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全某某与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5-11阅读量:(957)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虹民一(民)初字第3223号
原告全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支平,上海汉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某。
原告全某某与被告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陈支平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4月2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40,000元,被告收款后出具《借条》一份,对上述借款金额予以确认,并言明:借款期限自2014年5月5日晚至2014年5月10日晚八点等。2014年5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5,000元,被告收款后出具《借条》一份,对上述借款金额予以确认,并言明:2014年5月20日晚等。上述两笔借款合计65,000元。届时,被告未还款。现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65,000元;支付上述借款的逾期利息,自2014年5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有民间借贷关系。期间,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被告收款后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因丈母娘有病急用钱(,)今向全某某借款肆万元整,二零一四年五月五日晚到二零一四年五月十日晚八点归还肆万元整”等。2014年5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5,000元,被告收款后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因妈妈有病今向全某某借款人民币贰万伍千元整,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日晚归还人民币贰万伍千元整”等。上述两笔借款合计65,000元。届时,被告未还款,嗣后,原告遂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借条》书证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据《借条》书证及原告庭审陈述,可依法确认被告拖欠原告借款本金65,000元至今未返还。被告未按期返还原告借款显属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65,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基于被告承诺借款4万元还款期限2014年5月10日、借款2万元还款期限2014年5月20日,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借款的逾期利息(自2014年5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此项诉讼请求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袁某返还原告全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65,000元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上述借款的逾期利息,自2014年5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以上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40.14元,减半收取720.0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赟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