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某某有机硅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其他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4-21阅读量:(1838)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穗南法民二催字第3号
申请人:某某有机硅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立某某,该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汤喜友,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某某有机硅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开户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南沙支行,汇票号码为1030005223696***,出票人为晶科电子(广州)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东莞市凤岗东晟和电子工具有限公司,金额为29478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某某有机硅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某某有机硅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钟丽炜
审 判 员 崔 剑
代理审判员 黄 威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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