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叶某某与厦门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6-04-14阅读量:(1833)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海民初字第571号
原告叶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琴,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某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秋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春晖,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叶某某与被告厦门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为原告补缴2011年9月29日至2012年1月31日的社会保险费。
本院认为,原告有关社会保险费的诉讼请求系属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欠缴、少缴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原告有关被告为其补缴2011年9月29日至2012年1月31日的社会保险费的起诉,本院予以驳回,原告可向有关行政机关提请申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叶某某请求被告厦门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为其补缴2011年9月29日至2012年1月31日的社会保险费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颜思远
代理审判员 林 丹
人民陪审员 吴晓红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苏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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