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餐饮行业 - 顾客用餐丢财物,商家何以避风险
发表于:2016-02-24阅读量:(7027)
生活无处不风险,公共场所磕磕碰碰屡见不鲜。超市地湿滑到摔伤?饭店用餐被烫伤?KTV嗨歌丢手机?这些问题已然成为生活常态。问题发生后,受害者往往是死缠烂打,责任人却是百般推诿,到底谁是谁非,下面一则例子告诉你,法律是如何评判,商家如何避责。
餐馆烫伤,食品安全问题满满 →
【案例再现】
2015年11月13日,市民王先生在购物广场肯德基餐厅就餐时,口头委托餐厅服务员郭某帮他看管两个包,郭某表示同意。然而,当王先生购买食物回到座位上时,发现装有笔记本电脑的包不翼而飞。事后,王先生多次向肯德基索赔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他的损失。
肯德基有限公司认为,他们所经营的餐厅并没有开设寄存或保管顾客物品的业务,公司与原告未形成保管关系。郭某答应为原告看管物品的行为未经公司授权,不属职务行为。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
双方各执一词,相持不下。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经营者对消费者的财产是否具有保管义务,以及工作人员的单方许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
一、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法定的保障义务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服务,应作真实的说明、明确的警示。
二、餐厅工作人员的保管允诺行为视为职务行为
原告进入被告肯德基公司下设的餐厅消费,并将包放在座位上请服务员郭某看管,郭某亦表示同意,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有义务替原告看管好物品。由于郭某看管不善,导致原告的笔记本电脑包丢失,被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虽然郭某的工作并不是为顾客看管或代管财物,但他的行为是为了被告的利益,与履行服务之间有内在的联系,故被告应当对原告的财物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原告自己应承担次要责任。
因此,判决被告肯德基公司赔偿原告财物损失13550.4元。
【易法通律师点评】
看到这里,不少店家、老板内心大概是愤愤不已。但在这个案例中,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那么,实践中,经营者该如何规避这类风险呢?
经营者要规避的风险数不胜数,不能面面俱到就要多阅读 → 《酒店管理背后,蕴藏着何种不为人知的法律风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合同法》中提到的,经营者对消费者财产的保证义务是相对的,相对强势的餐馆对消费者权利的保障是限定在保障安全消费环境的范围之内,但对于与消费者身份无关的其他事项,就不需要做出相关的承诺保障了。事实上也是如此,消费者花费百元消费,换取总统般的保护,防弹玻璃、武装警卫,这何以可能?
通常情况下,经营者只要在服务场所张贴显著的提示性标语,告知相应的注意事项,通常是可以以此免除责任的。就本案而言,但凡肯德基餐厅在店内标明“防盗提示”,严格培训员工法律意识,就能够避开这从天而降的烫手山芋。
消费者权益被侵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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