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离婚事务 - 涉外离婚文书包括哪些,如何送达?
发表于:2015-11-30阅读量:(2784)
一、涉外离婚文书的种类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关于执行<民事诉讼法>的诺干意见》的规定,法院的涉外离婚文书有:
1、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起诉状不会写?:《起诉状》
2、答辩状副本;
3、法院传票;
4、通知书;
5、证明书;
6、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决定书;
7、其他司法文书。
二、涉外离婚文书的送达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六)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七)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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