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离婚事务 - 涉外离婚登记的条件和程序
发表于:2015-11-30阅读量:(2949)
一、涉外离婚登记的条件
涉外婚姻当事人要想在中国登记离婚,必须先了解中国涉外离婚登记需要的条件。只有满条件的能离得成。
涉外登记离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双方当事人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
登记离婚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涉外登记离婚也不例外。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要在中国内地办理离婚登记的,应当持有内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中国驻外使(领)馆办法的结婚证。
(二)双方当事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民法通则》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规定,要登记离婚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的不适用等登记离婚,只能诉讼离婚。
(三)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并达成离婚协议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必须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禁止任何人干涉婚姻自由。
当事人申请登记离婚前必须达成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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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材料齐全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涉外登记离婚的需要准备一下材料:
1、中国公民提交:户口薄、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本人2张2寸近期单人彩色免冠照片。
2、外国人提交:本人有效的护照或其他有效的国际旅游证件、结婚证、离婚协议书、本人2张2寸近期单人彩色免冠照片。
(五)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规定,只有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才能办理离婚登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
即,当事人应当向中国公民常住的省级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涉外离婚登记。
(六)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
根据《婚姻法》及《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规定,离婚登记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共同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二、涉外离婚登记的程序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涉外离婚登记的程序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一)初审
初审主要是查验当事人申请涉外登记离婚的材料是否齐全。
(二)受理
经过初审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受理。如果材料不齐全的,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应当补充的材料。
(三)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受理当事人的涉外离婚登记申请后,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更深入的审查,并询问但是人的离婚意愿及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然后,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四)登记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五)发证
对于填写无误的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颁发离婚证:
1、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4、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5、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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