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原告徐X与被告厦门市后溪镇XX村碗头崎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
发表于:2015-10-12阅读量:(1959)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集民初字第341X号
原告徐X,男,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
委托代理人陈奇斌,北京东元(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后溪镇XX村碗头崎村民小组,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后XX沟村碗头崎社。
诉讼代表人王XX,组长。
原告徐X与被告厦门市后溪镇XX村碗头崎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原告徐X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X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违反相
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94元,减半收取247元,由原告徐X负担。
代理审判员 钟 乾 华
二〇一四年 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 智 达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