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王某某诉鲜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5-09-18阅读量:(1614)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西充民初字第1188号
原告王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左国民,四川源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鲜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鲜某乙,男,系被告鲜某甲的哥哥。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鲜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代理人左国民、被告鲜某甲及其代理人鲜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我与被告1992年经人介绍相识,1994年在西充县仙林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1994年生育大女儿鲜甲,1996年生育二女儿鲜乙,因双方性格不合,致使我们夫妻感情破裂,我们从2005年开始分居,彼此互不联系。互不来往,两个孩子的生活、学习费用都是由我一人负担。我们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先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我们离婚。
被告鲜某甲辩称:我与原告1992年7月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结婚之初我们感情较为和谐,也算是幸福的家庭,当时夫妻双方为改善家庭住房条件,于1999年在老家建了一幢房子,致使家庭经济紧张,于是在2004年商量外出务工,从2005年开始分居,彼此不联系,于是我就回家种地,养育子女,照看老人。原告不抚养子女也不照顾老人,我在家务农,收入微薄,四处给子女借钱交学费,欠亲戚朋友处近十万元债务,现在王某某要离婚,那么财产不予分割,债务一律由她承担,否则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经人介绍相识。于1994年5月1日在西充县仙林镇民政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于1994年生育长女鲜甲,现在北京教幼儿园;于1996生育次女鲜乙,现在成都务工。原被告因各在一地务工,缺乏沟通联系,导致夫妻关系产生裂痕,原告王某某遂诉讼来院请求判决准予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婚后夫妻感情一度较好,因双方各在两地务工,缺乏沟通,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只要原、被告双方加强沟通,共同为家庭着想,夫妻和好是可能的,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加之原告王某某在诉讼过程中未能提交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应充分证据,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兴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何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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