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马某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5-09-11阅读量:(1492)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土左民初字第01034号
原告马某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
委托代理人孙雷,内蒙古卓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淑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孙雷,被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某诉称,2005年3月1日原、被告领取了结婚证。婚后两人感情还好,20**年**月**日婚生女儿王某甲出生。被告为人多疑对孩子没有责任心且有酗酒的爱好,总是对原告疑神疑鬼,酒后对原告进行家暴。经多次商谈均无好转。现双方已经分居11个月。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王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判决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碧水某某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的房产由原告占有使用,原告归还共同债务240700元。
被告王某辩称:原告说的不是事实,我们感情没有破裂,还能好好的生活在一起,我不同意离婚,喝酒谁也喝了,没有对原告实施过家庭暴力,以后日子会越来越好。
庭审中,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供了一下证据,一、《商品房买卖合同》拟证明该套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且有130000元贷款未还;二、电话录音、光盘,拟证明夫妻共同债务为240700元,其中包括房屋贷款130000元。
被告王某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认可,对证据二部分认可,其中欠蒙兵10000元,杨汉林2000元,油工3000元,电视2700元,马永宽10000元,共计27700元,其余不认可。
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被告向法庭提供了,欠条1份,拟证明因买房借郭某某15000元,月息1.5分,至今未还。
原告马某某的质证意见为我不知道。
本院对被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3月1日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女,取名王某甲(现年9周岁)。2015年7月原告以被告酒后对其进行家暴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女儿王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碧水某某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的房产由原告占有使用,原告归还共同债务2407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感情还好,并育有一女。原告诉称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被告不予认可,原告亦未举证证明,本院依法不予采信。且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应多沟通,相互体谅,不应草率离婚。故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不准予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马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某某负担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周淑琴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胡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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