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吴某甲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5-09-10阅读量:(1387)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润南民初字第395号
原告吴某甲。
委托代理人樊巧云,江苏东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男,19**年*月*日生,汉族。(系李某哥哥)
原告吴某甲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莉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樊巧云,被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忠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甲诉称:原、被告1992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楹蟊桓胬钅痴瓶丶彝ト渴杖耄嫒狈镜闹槿?。被告甚至威逼原告书写离婚协议书,承诺放弃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李某辩称:原、被告双方结婚20余年,生育子女,双方的确为经济问题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希望原告珍惜夫妻情份,配偶彼此尊重,互相忠实,夫妻关系是能得到改善的,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吴某甲、被告李某1992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吴某乙,现已工作。近年来,原、被告因为经济等问题发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紧张。原告吴某甲遂以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讼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以及结婚申请书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建立家庭,婚姻基础较好。结婚二十余年,并且育有一女,也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双方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紧张,但只要双方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加强沟通和理解,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综合分析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方面,本院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吴某甲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元,已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吴某甲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
审判员 何莉婷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冷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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