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郑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5-09-10阅读量:(1151)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镇经民初字第0082号
原告郑某,男,19**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樊巧云,江苏东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东霞,江苏东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19**年*月*日出生。
原告郑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某诉称,原、被告婚后经常因琐事争吵,被告毫无征兆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多次联系被告但毫无音讯,现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月通过网络认识,2010年7月13日领取结婚证。2010年7月21日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村委会证明、派出所证明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已登记结婚,但婚后不久被告即离家出走,双方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郑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80元,公告费606元,合计786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丽俊
代理审判员 魏 震
代理审判员 曹 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邢家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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