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莫某与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5-08-24阅读量:(1396)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遂民一初字第177号
原告莫某,教师。
委托代理人李海军,江西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某某,农民。
原告莫某与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仁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执后,长期不在一起共同生活,导致夫妻之间产生矛盾。自上次判决后,双方并未加强沟通弥补裂痕,夫妻关系仍没有得到改善。由此可见,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原告离婚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因婚生女儿廖某乙自出生起一直在上海生活,不宜改变现况,故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其成长。根据被告的收入水平及上海的生活水平,本院酌定被告每月支付廖某乙抚养费6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莫某与被告廖某某离婚;
婚生女廖某乙由原告莫某抚养,被告廖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始至廖某乙年满18周岁时止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
驳回原告莫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仁根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欧阳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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