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5-08-24阅读量:(1422)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定民一初字第83号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何璐,江西剑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余晓平,定南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昕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璐、被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余晓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准许离婚。本案中,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被告离婚的同时,原告需返还被告为迎娶原告给付的礼金等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但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符合返还彩礼的情形,故本院对被告的这一辩称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共同财产被子四床、木箱一个归原告张某某所有;风扇一台、电视一台、音箱DVD一台归被告陈某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陈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昕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康君星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