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唐某某诉长沙某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5-08-24阅读量:(1736)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开民一初字第04106号
原告唐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玉辉,湖南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某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姜守瑞,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某某区某某大道。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梅,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某某诉被告长沙某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被告湖南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唐乐贤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运珍、严丽君组成合议庭审理,于2014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代理书记员任友担任庭审记录。原告唐某某委托代理人王玉辉,被告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姜守瑞,被告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工伤认定和工伤等级鉴定是处理工伤劳动争议的必要前提条件。工伤认定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人民法院无权对劳动者是否构成工伤作出认定。故对原告提出对工伤进行司法认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已在庭审中明确其诉请均是向被告某某公司主张,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某某公司均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因工伤认定是工伤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事实认定,在无工伤认定且被告某某公司不认可原告主张的工伤性质的情况下,对原告要求被告某某公司支付工伤待遇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唐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
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唐乐贤
人民陪审员 王运珍
人民陪审员 严丽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任 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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