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上诉人高某某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5-08-24阅读量:(1563)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永中法民一终字第1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某。
委托代理人蒋先军,湖南杰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某某。
被上诉人唐某某。(缺席)
上诉人高某某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4)零民一初字第1300号民事判决,2015年1月21日提出上诉,原审法院2015年4月17日将本案全部案卷材料移交本院,本院2015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5月20日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蒋先军,被上诉人高某某、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上诉人高某某在2012年3月9日与被上诉人刘某某代表的永州市博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永州市建材家具城户外广告位使用合同书》,约定上诉人租用户外广告位从事产品广告宣传,期限4年,年租金18,000元。2013年12月16日,永州市博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在此情况下,被上诉人刘某某于2014年3月10日继续收取上诉人高某某的广告位租赁费18,000元。作为原永州市博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代表人,被上诉人刘某某对该广告位仍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为继续履行合同,刘某某在为上诉人提供约定广告位同时收取广告位租金不存在过错,只是在2014年6月10日,因零陵区城管执法局依照零陵区人民政府要求拆除了广告牌而导致不能继续履行合同,这属于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情形,根据其影响程度可依法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原判酌情判决由被上诉人刘某某退还上诉人高某某租金4,500元,并无不当;故上诉人高某某认为被上诉人刘某某明知博凯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仍收取其租金具有明显过错,即使因上级机关或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仍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足额向上诉人退还广告位未使用期间费用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对上诉人高某某因被上诉人刘某某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导致其遭受的预期利益损失,首先该预期利益损失属于间接损失范围;其次,上诉人在诉讼中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此外被上诉人刘某某终止履行合同是因为不可抗力原因影响而并非其不履行合同义务,故上诉人高某某主张赔偿预期利益损失的请求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上诉理由不予采信。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由上诉人高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久平
审 判 员 魏 蓉
审 判 员 李秋云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秦小娟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