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5-08-24阅读量:(1192)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安法民一初字第213号
原告谢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夏艳华,湖南江之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彭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4日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
审判员 龚小燕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蒋 悠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