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刘某某与雷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5-08-20阅读量:(1371)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洞民初字第1930号
原告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雷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尹晖,湖南新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谢伟,男,洞口县石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杨中德
审 判 员 肖荷生
人民陪审员 邵传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唐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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