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谢某某与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5-08-20阅读量:(1508)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娄中民二终字第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娄底市有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志红,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市人民法院(2014)娄星民一初字第1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和发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宁从越,代理审判员赵彩艳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彭某某、被上诉人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志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上诉人周某某与被上诉人谢某某之间借款事实客观存在,双方已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上诉人周某某出具的借条虽有不规范之处,但上诉人周某某对于2006年8月8日向被上诉人谢某某所借款10000元的事实不持异议,故本院予以认定;至于上诉人周某某上诉称此借款发生在双方共同集资建期间,且已清结的问题,经查,在上诉人周某某与被上诉人谢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另一案件),确已核减了上诉人周某某的集资款10000元的事实,但上诉人周某某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此款是冲抵2006年8月8日向被上诉人谢某某所借10000借款;原审法院依据本案事实及被上诉人谢某某持有的原始借据判令上诉人周某某承担清偿责任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周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和发
审 判 员 宁从越
代理审判员 赵彩艳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罗艳辉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